第一條 總則
※ SP1_Basket(以下簡稱「本板」)為籃球小組組務類別看板。
※ 本板 受理籃球小組所轄看板之相關提案:
[溝通] 使用者於看板受板規處分時,可以 私信向板主提出溝通訴求,
也可以 在本板要求板主進行溝通答覆。
[板務] 使用者對看板有板務建議時,可利用本板提出。
[申請] 若看板對於學術問卷或廣告推銷等文章有申請規範時,可於本板申請。
※ 籃球小組下列看板僅能使用本板進行前項相關提案,不得直接於看板發文或私信
予板主。
NBA
小組其他看板,原則上仍保留看板發文與私信板主的提案作業方式。
小組其他看板板主經考量板務實務需求,認為其所管理看板之相關提案,應僅限
於本板受理,請先於看板公告並寫入板規後,再告知本板管理人員。
※ 本板提案標題請符合格式,提案內容請使用文章範本。
若使用者提案文未符合本項說明,相關提案得不受理。
※ 使用者於本板發表文章,請遵守站規及相關規則。
若有威脅、恐嚇、攻訐、侮辱等不當言論,相關提案得不受理。
※ 使用者可視其提案內容之需要,轉錄個人信件或他板文章至本板作為相關資訊。
使用者轉錄之信件、證據文一經編輯,原則上失其證據效力。
若使用者需要編輯其轉錄文章,請於該篇文章以推文方式向本板管理人員報備。
※ 本板管理人員為籃球小組實習小組長,若本小組無實習小組長則由小組長擔任。
本板管理人員職務為維持看板秩序,並協助提案流程,原則上不會參與本板任何
提案之討論。
本板管理人員可視實務需要修改提案標題,但不得影響提案內容及提案人本意。
本板管理人員可視實務需要刪除其他使用者不相關推文。
第二條 溝通程序
§1 使用者受板規處分後,若對板主判決有疑義者,可向板主進行「溝通」程序。
溝通方式有二:當事人以私信方式向板主提問
於本板公開發文向板主進行溝通
兩種溝通方式原則上皆被本群組承認有效。
私信溝通方式僅適用本規則本條第三項。
§2 溝通案僅限受板規處分之當事人提案,提案時使用 [溝通] 類別。
溝通案標題格式為 [溝通] (看板名稱) 發文日期YYYY/MM/DD
內容格式請使用文章範本。
溝通案經提案人發表後,僅限提案人、對造板主、組務人員發言,與本案無關之
使用者不得發言。
若有特殊狀況,本板管理人員亦可宣佈本案進入「自由發言」,開放全體使用者
者發言。
§3 使用者受處分後,應於受處分後七天內提出溝通案,並附上判決相關證據:
包括:板主處分公告之文章代碼
轉錄信件或相關文章
提供截圖或轉貼文章部份內容者,原則上失其證據效力,僅為參考資料
若使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時限內提出溝通,視為使用者承認板主判決。
使用者承認板主判決時,其逾時後提出之溝通案皆視為無效。
§4 使用者提出溝通案後,對造板主應於提案後七天內進行第一次答覆。
對造板主無正當理由未於時限內答覆溝通,視為違規:
該相關之水桶處分視為無效。
使用者可據此於 SP2_Baseball 提出板主檢舉。
§5 本板管理人員可視溝通案進行過程,適度提出調解建議。
調解建議效力不等於申訴案判決。
調解建議僅適用於案件性質單純,或水桶期限較短之溝通案。
調解建議提出後,經溝通案雙方同意後,由對照板主回文提出更裁判決。
若任一方不同意,則調解建議不成立,繼續進行溝通過程。
提案人與對造板主請勿於溝通過程中要求本板管理人員逕行判決。
§6 溝通案完成之構成要件:
1. 雙方達成合意之結果
2. 雙方未達成合意之結果,對造板主建議提案人提出申訴案
3. 雙方未達成合意之結果,但溝通過程陷入僵局,則本板管理人員會視狀況裁
定溝通完成
§7 溝通案完成後,本板管理人員會在文章標記「s」或「!」作為結案
溝通案結案後,當事人方能於 SP2_Basket 提出申訴案。
第三條 板務建議
§1 本板可受理使用者針對籃球小組各看板之板務建議,使用 [板務] 類別。
板務案標題格式為 [板務] (看板名稱) 板務建議案主旨
內容格式請使用文章範本。
板務建議案經提案人發表後,可開放所有使用者自由發言。
§2 板務案標題請簡要陳述提案主旨,若有不恰當詞彙,本板管理人員將逕行更改。
§3 板務案請針對板規內容或討論風氣進行提案,不得針對單一溝通案或申訴案。
板務案不得討論提案人曾受處分之溝通案或申訴案。
板務案之內容應以增進板眾利益及改善討論風氣為前提,提案人不得藉此陳述個
人或他人之溝通案意旨,亦不得做出過度干涉板主裁量權之主張。
§4 使用者提出板務建議案後,對造板主應於提案後七天內進行第一次答覆。
對造板主無正當理由未於時限內答覆板務建議,視為違規:
使用者可據此於 SP2_Baseball 提出板主檢舉。
§5 板務建議案為使用者表達意見的方式之一,其內容僅供板主參考。
板務案若經本板管理人員判斷,該建議並無增進板眾利益及改善討論風氣的作用
時,可隨時終止該項板務案討論。
對造板主若認為該項板務案不需採用,仍應明確答覆。
板務建議案以「m」作為對照板主已完成第一次答覆之標記。
第四條 申請文章
§1 本板可受理使用者向看板板主申請發表問卷、調查或廣告文章之許可。
問卷與調查以學術研究為主,但不得違反本站站規;
廣告與宣傳以相關活動為主,但不得藉此行使任何不法交易行為。
其餘看板相關事務仍於 Sportcenter 板進行申請。
§2 欲在相關看板發表此類文章,須先在本板提出申請,使用 [申請] 類別。
申請案標題格式為 [申請] (看板名稱) 申請文章案主旨
內容格式請使用文章範本。
申請案經提案人發表後,僅限提案人與對造板主發言。
§3 使用者提出申請案後,需同時通知板主該項申請案。
使用者需保留相關通知證據於信件備忘錄中。
§4 申請案原則上採事前報備制,其有效認定如下:
1. 提案發表後,滿 24 小時,即視為完成申請。
2. 提案經板主推文表示同意,可提早完成申請。
3. 提案經板主推文提示修改建議後,於申請人修改後,即視為提早完成申請。
4. 提案後 24 小時內未獲板主推文回應者,亦視為完成申請。
板主若未於 24 小時內表達意見,不得於事後表示不同意該案。但若板主表示未
接獲使用者信件通知,且申請人無法提供信件通知,經查屬實者,使用者將被視
為違規。
第五條 違規處分
§1 若使用者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或有其他明顯擾亂看板秩序者,本板管理人員得
以下列方法處分之:
a. 情節輕微者:警告一次,並水桶 十 天
b. 情節較重者或再犯者:水桶 九十 天
c. 嚴重犯行者或累犯者:水桶 一 年以上,最長不得超過 十 年,
本板受水桶處分者,其處分原則上可與 Sportcenter 及 PttNewSport 板連動
若受處分者屬嚴重犯行者,其處分得與 本群組全部組務看板 連動。
§2 若對照板主無正當理由未於時限內答覆溝通案及板務案者,使用者可據此於提起
檢舉,檢舉案請至 SP2_Basket 板進行。
§3 使用者於本板受水桶處分期間內,若有需要於本板進行提案,請先私信告知本板
管理人員,由本板管理人員協助代轉相關提案。
§4 使用者於本板受水桶處分期間內,嚴禁使用分身帳號於本板發言。
若欲檢舉使用者於本板使用分身帳號,請至 SP3_AllSport 板提出檢舉。
→ 接獲檢舉後,將由群組長通知本板管理人員確認是否受理;
→ 本板管理人員受理後,該分身帳號將視為違規,並直接進行處分;
→ 相關案件將由本板管理人員移送 Sportcenter 進行後續調查;
→ 最終於本站帳號部完成調查後,本板將可對本尊帳號進行加重處分。
§5 若使用者於本板受水桶處分,其申訴權將適度受限。
其申訴案之提案,只能在 SP3_AllSport 進行,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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