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ptic : 「一併檢附」是指作為間接證據,不能視作直接證據吧 10/01 07:45
那這樣子五噓的規範還有什麼意義?
除非板規開宗明義的寫:「五噓」就是要抓「短時間內」連噓的
否則我認為即使前面幾噓已經超過三天
只要「第五噓出現」的當下
前面幾噓也應該一併視同有效證據
然而兩者板規都沒有說明
第五噓跟前面幾噓的時效差別
因此我認為板主群有必要釐清清楚!!
※ 編輯: rothanlin (111.241.160.228 臺灣), 10/01/2022 09:17:26
→ ljk476820 : 不懂這篇要提議什麼 剛逛了一下 10/01 10:00
→ ljk476820 : ..檢舉板的板主目前的決定不也是3-6嗎? 10/01 10:00
當時提案時ray板認定不受理
EZ板也無視檢舉人的陳述
所以我才跑來這邊提案
→ laptic : 本來判 3-6 沒錯,但因被檢舉人表示效期已過,有板 10/01 10:25
→ laptic : 主表示不受理啊... 10/01 10:25
→ laptic : 不應受理* 10/01 10:26
→ ljk476820 : 不過票數是2:1? 10/01 10:28
→ ljk476820 : 再去看了一次達成共識了。 所以這篇在急什麼..XD 10/01 10:41
我記得S板也尚未表態
但我重點不只是這次個案
我希望以後所有的五噓都能比照辦理
→ EZ78 : 就還沒結案(ry 10/01 10:44
推 EZ78 : 目前的共識是以最後一噓為標準 10/01 10:49
好的 感謝板主
不過如果可以把「最後一噓」正式寫進板規
以後就沒有人會去鑽這漏洞
或是去爭辯這個問題
→ EZ78 : 而且這個不是本人提出 下一次不受理。 10/01 11:19
我不是針對這個個案而已
我是希望以後所有五噓的案件
都能確立一致的標準
不要模糊不清或有漏洞鑽
既然板主達成「第五噓」的共識那很好
但還是希望能白紙黑字寫進3-6
免得後人又產生爭議
※ 編輯: rothanlin (111.241.160.228 臺灣), 10/01/2022 12:23:59
→ ljk476820 : S板是第一個表態的哦.. 10/01 12:27
我是指在被檢舉人抗告後還沒表態??
※ 編輯: rothanlin (111.241.160.228 臺灣), 10/01/2022 12:28:32
推 saturday5566: 我第一個推文的ㄟ== 10/01 12:49
→ rothanlin : 我是說在fengey 提出抗議後您還沒推文重複確認過 10/01 12:52
→ rothanlin : 不過水桶文都出來了應該表示您也同意了 10/01 12:52
推 saturday5566: 遇到此情況,為了避免反複變更判決,我們會在板主 10/01 12:59
→ saturday5566: 主板進行討論,取得共識後再決定是否水桶 10/01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