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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請BaseballXXXX板主 Louis890405酌予減刑。 說明: 1. 申訴人於 BaseballXXXX板檢舉文推文 (見附件1)
zkow: 我原文中並沒有將受傷跟步上後塵聯繫在一起08/24 21:57
zkow: 我的意思是表現不如過去亮眼,請勿超譯我的原文謝謝08/24 21:57
zkow: 相關齋藤佑樹期許討論可見於我在本版後面發的08/24 21:59
zkow: 文章代碼(AID): #1avrbstl08/24 21:59
zkow: 指齋藤佑樹 08/24 22:00
zkow: "但加入火腿後只威了一兩個球季,後來表現載起載浮,很像現 08/24 22:00
zkow: 在的吉田輝星" 08/24 22:00
zkow: 然後我很歡迎alex大回應我文章討論 08/24 22:01
zkow: 而不是用這種唯心論推斷方式08/24 22:01
zkow: 將人家原文中沒講的部分去推斷我原文是要"詛咒"人08/24 22:02
zkow: 我覺得這對也很不公平,請版主裁奪這類檢舉行為謝謝08/24 22:02
zkow: 本人亦檢舉此篇下推文08/24 22:03
zkow: 文章代碼(AID): #1asw47kO08/24 22:03
zkow: 針對本人的指控,指本人是"詛咒"之行為08/24 22:04
zkow: 違反板規B-308/24 22:05
zkow: "禁止提出無法證明且嚴重影響他人身心、名譽之字句"08/24 22:05
zkow: 請板主秉公處理,會是釐清這類檢舉方式,謝謝08/24 22:06
zkow: 然後我還是想講,希望不要步上後塵=詛咒??不懂這邏輯08/24 22:10
zkow: 是否可以不要超譯別人語句的意思?謝謝08/24 22:10
2. 板主 Louis890405 以違反板規F1處分,19則推文一罪一罰 (見附件2)。 3. BaseballXXXX 板板規F1為: 1.置底檢舉區僅開放檢舉功能 4. 經審視板規,以及過去判例,組務認為可以酌予減刑,說明如下: 1) 關於一罪一罰:雖說 BaseballXXXX板規未註明一罪一罰,其他如NBA板也未註 明,但是都會依照違規情節,由板主判定是否一罪一罰。在 BaseballXXXX板也 有判例 (見附件3)。故就此部分組務同意板主處置。 2) 關於推文解釋:解釋多少違反檢舉文使用板規並無說明,故組務同意板主的判 定。但組務同意申訴人以下四句推文應為檢舉相關:
zkow: 文章代碼(AID): #1asw47kO08/24 22:03
zkow: 針對本人的指控,指本人是"詛咒"之行為08/24 22:04
zkow: 違反板規B-308/24 22:05
zkow: "禁止提出無法證明且嚴重影響他人身心、名譽之字句"08/24 22:05
故請板主將此四句排除,並請做相對應的禁言期間調整。 5. 請 Louis890405板主於禁言修正後,於底下推文公告文章代碼,以利本案結案。 6. 若申訴人仍有疑義,可至 SP3_AllSport板依照該板板規提申訴。 附件: 1. #1asw47kO (BaseballXXXX) 2. #1avvUGqW (BaseballXXXX) 3. #1aURBgVs (BaseballXXXX) ※ 引述《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之銘言: : [Ⅰ] 申訴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 Louis890405 : [Ⅱ] 申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 文章代碼(AID): #1avvUGqW (BaseballXXXX) : [Ⅲ] 申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請於下一行附上溝通層級提案之文章代碼) : 文章代碼(AID): #1avw74ON (SP1_AllSport) : [Ⅳ] 申訴人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 減少水桶天數 : [Ⅴ] 申訴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 一句一罰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板規也沒有條文是可以行使一句一罰 : 因此因以一罪一罰為原則 : 我承認我是推文解釋太多了,所以被水桶我沒有意見 : 然我有推文是檢舉內容,若alex8725板友於該文章推文下檢舉可以推到六行文 : 那我檢舉兩位的敘述部分也不當被處罰 : 那至於解釋的部分板主想處理也沒問題,但請以一罪一罰為原則 : 而非用"F1,19則推文X5天,共95天" : 根據該板F1板規 : F、檢舉區規則 : 1.置底檢舉區僅開放檢舉功能 : 2.檢舉人須本板近一月內有發棒球文記錄(近一周內不認) : 3.出桶後未滿一周不得進行檢舉 : 4.多次提出明確未達違規之檢舉視為擾亂板務、報復檢舉(至少三次) : 亦無明確說不可以用推文數多檢舉,而我只檢舉兩人也不是第四點 : 因此板主於板規無理可以19x5再因第三次犯規x3=285天 : 此一判決於法無據,且也過於唯心而論 : 也就是說此一判決沒有一個明確的板規依持 : 而我19句推文裡面有6句是明確檢舉,附列於下 : → zkow: 本人亦檢舉此篇下推文 08/24 22:03 : → zkow: 文章代碼(AID): #1asw47kO 08/24 22:03 : → zkow: 針對本人的指控,指本人是"詛咒"之行為 08/24 22:04 : → zkow: 違反板規B-3 08/24 22:05 : → zkow: "禁止提出無法證明且嚴重影響他人身心、名譽之字句" 08/24 22:05 : → zkow: 請板主秉公處理,會是釐清這類檢舉方式,謝謝 08/24 22:06 : 即便不符合條文之檢舉,是否當以鬧版而論,尚有釐清空間 : 因此19句全部算鬧板也很奇怪,板主判定19句X5天 : 如用一罪一罰就應當是版主所認定的5天,再乘以第三次違規,5X3=15天 : 建議減輕如此 : [Ⅵ] 申訴文件之附註(若無法提供申訴文件,請於下一行說明原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7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2_AllSport/M.1702445305.A.BA3.html
Louis890405 : #1bUfKveu (BaseballXXXX) 12/14 13:58
Louis890405 : 已調整 12/14 13:58
pneumo : 謝謝 Louis890405板主的配合,本案結案。 12/14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