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就2012/6/9所提出之申訴案#1FqaiiuS (CourtBasebal) 提出總結陳詞如下:
1. 本申訴案之提出,案件始末已於申訴主文中完整說明:#1FqaiiuS (CourtBasebal),
對於被申訴人之回應與證據補強則於:#1FwmObov (CourtBasebal)具體呈現。
本人據此就Runken以Elephants板主之身分所為之
"判決不當"與"不當行使職權",
依照CourtBasebal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2. 如申訴本文所提出,由於本人所受之警告判決令人有選擇性執法,被申訴人以個人好
惡運用板規對特定板友進行懲處的疑慮,對於被申訴人這樣行使板主職權,以及之前
其所做的其它爭議性判決與發言(以板規威脅板友),乃至於自行做出板規所無的水桶
期限事證(水桶一個月,此部分被申訴人從未回應)等,本人主張此次警告判決,亦屬
於事實上不當行使職權之具體作為,故合併申訴如上。
(相關舉證詳見申訴本文#1FqaiiuS與相關註腳,#1FwmObov附錄1與附錄2)
3. 又被申訴人約自2011/7/9起,將本人列為黑名單,並於本申訴案進行中,意圖混淆視
聽,以#1FsWHxM4 (CourtBasebal),對本人進行不實指控與扭曲相關事件真相。(被申
訴人念茲在茲的"黑名單一年多了",本人於申訴主文中#1FqaiiuS早已回應,被申訴人
依然據此主張人格汙衊,意圖迴避其拒絕溝通之事實)
詳細陳述已於#1FwmObov (CourtBasebal)分點條列式說明,此處僅就扭曲事實真相當
中,最明顯的部分,加以說明。
被申訴人在 #1FsUohW8 (CourtBasebal)由組務代PO的陳述中指稱:
"...再加上正在轉播球賽,所以我才設他為黑名單"(註1),
根據證據#1FxBGwjO(CourtBasebal),水球開始時間為07/09/2011 02:25:06(註2),
凌晨2點25分明顯不是會是轉播球賽的時間,明顯為不實陳述。
到了#1FsWHxM4 (CourtBasebal),被申訴人持續指稱:
"我先與Holusong用信件告知,希望可以不要有那樣針對性的發言(我對於一些爭論,
有時會先跟板友討論or說明)然Holusong板友回覆信件,開頭就已經先致歉"
事實上,第一封信根本是我主動寄出的,所謂先用信件告知完全是子虛烏有,被申訴人
回覆本人之兩封公務信函,已做為證據#1FxBDZ87 (CourtBasebal)與
#1FxBEwAz (CourtBasebal)可供查證。其餘之相關例證與事實澄清可見
#1FwmObov (CourtBasebal),於此不再重複陳述。
猶有甚者,被申訴人在本人針對上開#1FsWHxM4 (CourtBasebal)申請回應後,違反規定
發言,甚至在該違規發文之末,"針對干涉組務之如何裁判進行干涉"(註3)與"代申訴人
提出其不適任之檢舉"(註4),配合 [06/28/2012 00:09:38]申訴案件還在持續進行狀態
中,丟水球給申訴人,片面宣稱解除黑名單設定(註5),種種行為,侵害申訴人之權益
,經組務來信要求,正式提出檢舉,一併申訴如上。相關與組務間之溝通與回應,於本
陳詞後以"附錄1"詳加說明。
4. 原本出於謹慎之理由,全文轉寄給組務備查而尚未公開呈現於板上之重要相關證據,
已於本總結陳詞前,依序附上。
總計申訴人於本案提出之證據(未包含申訴本文與本陳詞所舉證者)如下所列:
#1FqbFA-8 (CourtBasebal) 6/9
#1FsUxuPb (CourtBasebal) 6/14 (組務所PO)
#1FsUy037 (CourtBasebal) 6/14 (組務所PO)
#1FsUyA5_ (CourtBasebal) 6/14 (組務所PO)
#1FwmObov (CourtBasebal) 6/27 (經向組務申請後所為之回應)
#1FxBDZ87 (CourtBasebal) 6/29
#1FxBEwAz (CourtBasebal) 6/29
#1FxBGwjO (CourtBasebal) 6/29
#1FxBYdmH (CourtBasebal) 6/29
5. 綜合自申訴本文迄今之陳述與證據的提出,總結陳詞於此,請組務裁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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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1FsUohW8 (CourtBasebal)
"而水球也只是我跟他之間的事情,當時給他建議,他也是扯東扯西
之後我說停下,他卻一直回我水球,當下就算隱身也沒用,因為他可以用回覆
再加上正在轉播球賽,所以我才設他為黑名單"
(註2)
★Runken 如果按照你的標準~你會先被終身水桶~請自重 [07/09/2011 02:25:06]
(註3)
#1FsWHxM4 (CourtBasebal)
"回應自此,可以的話,小組長可以就警告部分以及雙重標準的部分分開判
若我真的雙重標準且達組務所規定之重大違規,那就拔除我板主之職吧"
(註4)
#1FsWHxM4 (CourtBasebal)
"我幫Holusong板友提出板主Runken不適任之檢舉"
(註5)
★Runken 已解開對您的黑名單設定!! [06/28/2012 00: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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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根據組務於#1Fx413Ki (CourtBasebal)當中提出的幾點內容,除了與組務持續溝通中,因
本人從未意圖以任何方式干擾訴訟之進行或結果,於此特別說明如下:
A. 本人自2012/6/8迄#1Fx413Ki (CourtBasebal)公布當日,共有就申訴案相關問題與組
務之信件往來(尚未包括整封轉寄之相關證據備查部分,於後說明)
我寄出者: 組務寄出者:
6/8 1 6/9 4
6/9 6 6/14 1
6/14 1 6/15 1
6/15 2 6/24 1
6/22 1 6/28 2
6/24 1
6/27 1
6/2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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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 15 共計 9
首先,在閱讀申訴相關規章時,本人並未看到對於轉寄證據於組務備查的規定,
出於謹慎之理由,才有此轉寄的動作,本人並未有意圖要干擾組務之案件審理,
其次,轉寄之相關證據部分內容除了我本人之"附錄1"與組務已轉錄於板上的3篇外,
有2封已在本人於#1FwmObov的"附錄1""附錄2"完整呈現,共計8篇。
組務指出:"申訴人陸續寄來了二十幾封信件(附錄1),追加指控Runken板主諸多違規"
經查組務與本人的信件往返中,包含的內容有詢問訴訟進行的相關程序問題,有申請
發言的,有回應組務提問的,再來才是本人全文轉寄的證據,轉錄原因已在前一封說
明。
本人是首次依照程序於組務板提出申訴案,對於相關規定非常重視,經查本人轉錄備
查之舉動並未違反組務申訴之明文規定,也並未意圖規避所謂申請始可發言之規定(已
陸續公開轉錄可證),讓組務覺得"嚴重影響組務對案件之審理",對身為申訴人的本
人來說,當然是訴訟上之不利益,自然非本人之意欲,組務與本人之間存在良好的溝
通管道(由彼此信件往來可知),若能事前抽空告知組務之個人審理習慣(6/9至6/28
#1Fx413Ki),讓本人瞭解,避免誤會產生,則不勝感激。
B. 關於組務提到"追加指控"的部分,所謂追加指控應是本於就原係爭之申訴標的,額外
提起之指控,和申訴案件進行中的程序違規檢舉案,應該有明顯不同。
被申訴人丟水球給我的內容是片面指稱其解除黑名單的設定,就我申訴之本文到被申
訴人的兩次陳述可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之黑名單設定,對本申訴案之各層面均有影
響,為被申訴人對申訴人之差別對待,對申訴人存有特殊看法,單方面斷絕溝通管道
之重要事證。
申訴案件進行中,被申訴人片面宣稱此事實已不存在,對本人之訴訟利益,自然產生
即刻的影響,如同申訴相關規定所謂不可修改相關證據所欲保護之訴訟當事人利益相
同。
承上,本人才以其具體行為事實,向審理案件之組務說明,訴訟程序有受到干擾之虞。
(->單方面宣稱證據事實發生變動)
至於組務所言"如果你認為遭受水球騷擾 請至Violation板檢舉"
這和本申訴案當中申訴人之利益保障應當是兩回事,若本人確實認定遭到"騷擾",自
然會依循PTT站規提出檢舉,在此還是謝謝組務的提醒。
C. Sportcenter之進板即明言申訴規定中有:
"嚴禁事後修改任何申訴文章內容 若有編輯,則被視為不實證據
組務將視情況選擇參考與否"
組務提到的應該是上述的組務板規定,但照此規定所言,被申訴人Runken之違規回文
,應被視為"不實證據",而組務並未做出此宣告,且採用該違規回文之內容,認定被
申訴人"已聲明放棄之後發言權利"。
又查棒球群組申訴板使用規則:
b.修文:
案件受理之後,禁止修改所有相關文章
包括但不僅限:申訴主文、回應文、轉錄之證據
違反上述規定者,小組長可依職權裁決:
1.退回相關案件
2.水桶處份
上開使用規則明確指出,修改文章包括"回應文"在內,其違規亦是由小組長依職權裁
決的,被申訴人兩度修改回應文的行為,和未經組務許可回應的行為,是兩個有不同
規定來源,且均有罰則之違規行為,組務僅針對未經許可發言的部分在該回應文下裁
決警告一次:
推 larusa:Runken板主未經許可發言 警告一次 06/28 19:07
第二個修該改回應文之違規行為,尚未看到裁決,這也是本人於該回應文下申請發言
欲說明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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