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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由我來作回應吧。 當天本人做出這段發言確實有不當之處,事後也有想過應該要請板主協助刪除,不過 因為已經被其他使用者拿去作為討論話資了,這時後再刪除也沒啥意義。 如今正好板主在這個案子提出來,我也趁機作個說明。 不期待能以正視聽,但也希望好事者能搞清楚狀況,勿再以訛傳訛。 ※ 引述《andycool63 (系主任安德華)》之銘言: : 再對照您引述的推文,皆是合理討論範圍內的發言,並無帶有權威式語氣, : 私以為具板主權限的發言比較像是這個例子: : #1ac6G3Rj (Elephants)
hunng5: 不是特赦那搞什麼觀察名單,直接用海巡桶最簡單了笑死06/27 01:55
JUNstudio: 樓上請勿討論他板,我已經警告過你很多次了06/27 10:57
: 而小組長您引述的推文,也無法代表後續板友如遭水桶處置的關係, : 至少我做出的處置,都是因為有看到明顯違規事由,以及經板友檢舉才會判決, : 若是於文章討論裡的發言,也僅僅是提醒緩頰,並不會帶有權威式的語氣。 先說明「討論他板」之群組規範 #1ZxA1Wco (Sportcenter) 之緣由。 針對部份看板使用者過度濫用言論自由,已對看板管理造成影響,甚至已造成跨板以 及跨組之間的離題鬥爭,因此由群組長與其他組務人員討論後,由群組這邊發布視同 群組規範的公告,要求各看板注意使用者離題討論他板事務,以便先行阻止這些使用 者企圖偷渡引戰主題的不良風氣。該公告已在 2023/2/15 發布並於 Sportcenter板 置底周知。 而在本站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中,亦有規定「板主有責任定期閱讀該板所屬之群組的組 務板、SYSOP、公佈板」,因此該公告發布後,即視同群組各看板有知悉之責任。 該組務規範有下列五點說明: 1. 各看板禁止討論他板事務 2. 禁止討論他板之認定標準屬於板主自由心證 3. 若板主放任此種違規行為,則需對板主及看板進行處分 4. 對板主及看板之處分內容由小組長裁定 5. 請板主確切做好管理看板之工作 對於象板板主 andycool63 提出群組長於象板發表的言論,作為其對於自身檢舉案的 答辯內容,此處認為不妥。 1. 使用者 hunng5 已多次違反「討論他板」之組規 該位使用者已多次違反此項群組規範,並於 5/24 接獲警告 #1aRQxiET (SP2_Baseball) ,由於該篇處分公告業已寄達該位使用者處,因此該位使用者確實知道此項組規, 但該位使用者依舊故我,仍然在象板與其他看板發表「討論他板」的離題言論,顯見 其並無遵守群組規範的意圖。 針對板主引用的這段推文,我的認知是: 該位使用者的言論若只是針對象板的海巡條款而發出,就不算「討論他板」,但他提 到小組正在推動的組規,這就算「討論他板」。 該位使用者之離題言論除了違反組規以外,亦有與事實相悖之處。該位使用者曾參與 SP3組務建議討論 #1a0BuQCD (SP3_AllSport) ,已知悉群組正在研議對部份有不恰 當行為的使用者做出管制措施,因此後續正逢棒球小組遇到「隔空水桶」的海巡條款 的相關申訴案時,群組即向站方詢問該項條款牴觸站方規範的實際情形,並且研議可 行解決方案。 用海巡當理由作水桶處分當然最簡單,但問題是這不合法啊。 2. 象板板主是否已針對「討論他板」的違規情形做出處分? 在該篇組務公告發出後,即視為象板板主已知悉並有遵守之義務,但該規範亦保留板 主對於此種行為是否認定離題違規的自由心證,板主對於此種行為,不論是採取不處 理、認定未達違規、或著放任,都是符合該規範內容。 同時本人相關發言僅作為提示該位使用者之用,縱然有其公務性質之因由,且並未正 式使用公務身份做出相關發言,此項情事仍舊屬於「討論他板」之違規事實,若板主 認定違規,本人亦應承受板主對此推文做出的任何處分。 總之,縱然本人認為該位使用者已違規,但並未向板主提出檢舉或要求懲處的言論, 即表示本人對於象板板主的裁量標準不會作任何干涉;同時,板主亦未處理本人可視 為違規行為之推文,因此本段說明,僅在陳述板主對此種行為是可以提出處分的,至 於板主是否應做出處分而未處分,此種情事不在本文說明中。 我個人在本文當中認為本人與使用者 hunng5 都有「討論他板」的行為,但是否違規 ,仍需由板主進行認定。 若其他使用者認為板主對此種情形應處分而未處分,應提出檢舉,而由小組長處理檢 舉案。既然沒有檢舉案,即代表板主在處理這段相關推文的裁量標準是被使用者認可 的。 3. 群組長發言是否符合「權威式語氣」的情境? 前段已說明,本人自認該句推文未正式使用公務身份做出發言,亦未對板主裁量標準 做出干涉,該段說明僅針對使用者 hunng5 而提出,不解板主為何認為相關推文具備 「具板主權限的發言」? 所謂板主權限,可見於本站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之「權限」章節,以 andycool63板主 援引之本人推文,其是否具備站規所允許的板主權限?本人在此表示懷疑。 或這僅僅只是板主個人自以為的寒蟬效應?如果只是板主個人腦補的話,也希望能夠 提出足夠的佐證,否則斷難說服相關人員採信此段言論。 4. 本人發言不當之處何在? 群組長在本文在一開始已表示「這段發言確實有不當之處」,但在後續說明中業已表 示,該段發言的內容是因為該位使用者違反群組規範,同時該段發言若有違規應由板 主做出處分,而且此段發言亦未有板主腦補的板主實質權限。本人主張該段發言之不 當事有起因,且板主有可處理之權力,不能任由 andycool63板主 自行腦補作為自身 檢舉案答辯內容。 但本人此段發言確有不妥之處,縱然本人在群組一般看板發言,仍以一般使用者自居 ,不過難免會發現,使用者總習慣將本人公務身份套用在個人發文當下的情境,進而 對本人做出一些與事實不符之批評與指控。 這部份的言論分際,個人也還在琢磨使用技巧,也還有很多要學習的地方,因此對於 部份使用者的誤解,或著像是本案板主的腦補曲解,這邊也只能做出理解,但不會認 可這種謬論。 未來本人也會對於自身帳號在行使「一般使用者」「板務管理者」的不同角色發言時 的言論內容再多作注意,避免有類似 andycool63板主 本案檢舉內容的行為發生。 最後也感謝 andycool63板主 在此案提出本人當時的推文,也才讓我有機會對此做出 說明。就某個程度上,或許這個檢舉案就像是自己可能會作的事情一樣,所以此案也 也確實讓我有點感觸。 近期我也會彙整本文,還有其他有關「討論他板」的判決與公告,至組務公告原始文 本 #1ZxA1Wco (Sportcenter) 作為延伸備註,以其能完整說明此規範之立法精神。 大概就寫到這邊吧,近期群組這邊也還是會繼續推動一些後續管制措施,希望能對有 不當行為的使用者做出處理,進而保障多數使用者的言論自由。 -- ▄▄▄▄▄▄▄▄▄▄▄▄▄▄▄▄▄▄▄▄▄▄▄▄▄▄▄▄▄▄▄▄▄▄▄▄▄▄ ◢█◣ ██◣ ◢█◣ ██◣ ███ 國家體育場群組長 公務專用簽名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81.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2_Baseball/M.1693207409.A.DE5.html [編輯說明] 修改色碼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8/28/2023 15:24:09 [編輯說明] 修改錯字與漏字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8/28/2023 18: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