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訴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看板Baseball reno30918
雖然一開始列了三位版主,但在併案中包括K小組長也是以版主統一意見的形式發言,我僅
列有在溝通案下方發言的版主減少行政壓力。
[Ⅱ]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1bgdVxzS (Baseball)
[Ⅲ]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請於下一行附上溝通層級提案之文章代碼)
#1bgfgO0J (SP1_Baseball)
[Ⅳ]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請於下一行附上申訴層級裁定之文章代碼)
#1bmdJfYp (SP2_Baseball)
3650日水桶加黃牌
[Ⅴ] 上訴人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減輕禁言日期
[Ⅵ] 上訴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既然所有版主與小組長認定我的推文已傷害到謝先生家屬,其實我也難以就推文本意抗辯。
我覺得玩梗過火與否這件事本來就難以拿捏標準,但硬要抗辯自己沒有傷害到人確實有點像
在玩文字遊戲,我認為自己卻是欠桶。
然而既然要上訴,我仍然想稍微爭取什麼。
1. 減輕水桶
畢竟再怎麼說,初犯永桶的標準確實太過重大。何況相較過往國罵條款或B-3這種常宣導標
準的條款,C-6的標準反而難以拿捏。
我可以理解要在梗或刻意傷人中劃立界線還不如完全排除比較容易管版,同時也能排除被惡
意鑽判例漏洞的困擾。但在不確定標準的情況下誤觸的版規的情況是否能夠留有彈性,若無
法,有沒有辦法稍加宣導C-6更詳細的管理尺度。
回歸減免處罰本體,這是我全站以來第一次被水桶。儘管這不會是減免處罰的原因,但永桶
怎麼說也是十分重大的處罰,甚至還有額外一年的黃牌。在棒球版同等的處罰對象是提供非
法、惡意連結與影射假球,當然我同意惡意中傷C-6提及對象要上升到永桶的程度也行。若
我的推文誠有如此惡毒,沒有減輕處罰的空間,我也只能向謝家家屬在此表達歉意。
2. 溝通部分
也許有各種原因,此次併案的溝通過程稍為有些草率。雖然可能對結果影響不大,然而意見
上難以有所交流,把原本抗辯的內容幾乎原封不動帶至下個層級老實說有些跳針,我想不管
是當事人、板主、或小組都不樂見這種狀況。
我、A、S版友對於溝通一事或各有看法差別,但共同點上,我們著實提出了謝金晶小姐對部
分提及豬哥亮梗的看法。雖然謝金晶小姐可能不能代表謝家家屬,而在梗或惡意中傷上的看
法亦有所別。她確實認可了一部分以梗作為「紀念」性質的做法。我想在各大社群上使用豬
哥亮梗的人一部分也抱持著這樣的心態。
真的有芥蒂的部分還是R板主一直認為我在呼攏豬哥亮生死,而我從一開始就是以紀念為出
發進行抗辯的部分牛頭不對馬嘴。但說實在這部分解釋下去只會越描越黑。我必須承認我的
推文客觀上確實有不可取之處,但可以的話應該還是有罰則上的彈性吧。
以上。
若有缺漏資料或進一步論述還麻煩組務提點了。
[Ⅶ] 檢附證據:(若有需要,請於下一行提供相關文章代碼或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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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上訴文。
※ 請注意!若上訴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群組長得拒絕處理該上訴文。
※ 若上訴人為申訴案對照板主,可以不用填寫前三項[Ⅰ][Ⅱ][Ⅲ]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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