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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已在 SP2檢舉案 #1c2w5ASt (SP2_Basket) 做出說明,本群組使用者對於組務看 板案件提案程序有疑義時,可提起 SP3「組務板檢舉」檢舉案,故有此案。 但坦白說,個人在批踢踢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以此系列案件最甚。由於此系列案件 沒有先例可以參考,所以也突顯現行規範有很多需要再進行擴張解釋的空間,因此就 利用這次的案件整理一下吧。 1. 提案標題格式目前暫時沒問題 檢舉人主張「這種作法..不曾出現過」,確實也是如此。 只是按照使用規則當中的標題格式來看: [檢舉] (看板名稱) 檢舉案發文日期YYYY/MM/DD 該案標題已符合規定格式的基本要求。 過去對於錯誤的標題格式,會要求提案人進行修改,若經過一段時間仍未修正,才會 做出不受理的裁定結果。 至於會說「暫時沒問題」是因為過去沒有這種狀況,所以這邊先語帶保留。 2. 該案不符檢舉案構成要件,但不計為違規 根據SP2檢舉案構成要件,被檢舉人應為看板板主,檢舉人應在檢舉文的違規事由欄 位列出對照板主的違規事實。但該案皆不符合這些要求,因此該案確實不應以 SP2 檢舉案進行處理。 但該案視為前揭檢舉案 #1buia7-H (SP2_Basket) 之延伸,籃球小組長在參考類似案 例後,認為仍可受理以便釐清是否當事人有違規行為,故初期仍予以受理,並欲在該 案裁定完成後調整案件標題以便未來查找之用。不過鑑於此系列案件前所未有,組務 人員只能因時制宜,臨機應變,所以未能在第一時間內做出處理,造成所有當事人的 心理層面額外負擔,也心生株連與踐踏感,在此向所有當事人致意,感謝各位體諒。 由於本案也是體育群組首次發生這種案件模糊定義以及規則適用不明的狀況,因此這 次不認定相關當事人有違規行為,未來若有類似狀況時亦將再行認定。這邊也會再對 檢舉案 #1c1jWJSO (SP2_Basket) 做出結案裁定與後續建議。 [補充說明] 該案檢舉人亦提及日前亦有使用者向 台籃板 提出檢舉 #1byQPPWe (basketPicket) 台籃板板主推文答覆如下
ZIDENS : 能理解 目前在討論是否屬於板務判定 請待結果03/13 22:48
ZIDENS : 經討論和確認後本案不屬於板務判定範圍03/14 17:18
ZIDENS : 相關申訴請至SP2_Basket03/14 17:19
ZIDENS : 同時本案因不屬於板務 故本系列相關檢舉皆以不受理03/14 17:19
ZIDENS : 作結03/14 17:19
其概念為,SP2為小組長受理案件之場所,故建議使用者至此提出檢舉。此時若有SP2 檢舉案,則應該是小組長受理「板主知悉此事但未進行任何行為」之情事,屆時將由 小組長受理後續案件進程。 因此 台籃板 板主答覆內容仍為合理。 3. 使用者不得要求板主對任一使用者進行言論列管 此條文的立法精神是避免使用者下指導棋,假借群組規範的公益名義進行個人鬥爭行 為。 以該案檢舉案來說,檢舉人 LabMumi 係為告知籃球小組小組長,當事人 laptic 有 符合前揭檢舉案後續處分之條件,但此種告知行為是否已達「使用者對他人提出言論 列管之檢舉或要求」之違規行為,仍需經由案件審理人員進行裁定,方可認定違規。 由於該案檢舉案裁定中止,故此處不會浪費時間成本在探究該案是否有指導棋行為。 4. 該案並無不當連結他案之情事 該案檢舉案因原先被視為前揭檢舉案之延伸,並非獨立個案,所以初期受理時採用前 案的相關證據與資料,以便確保兩案都能在相同脈絡下做出審理,此舉合理。故在此 認定籃球小組長提問 #1c2j62QX (SP2_Basket) 之內容並無不當之處。 5. 本案檢舉人要求小組長迴避相關案件,予以駁回 該案檢舉案裁定中止,所以不需要討論是否受理當事人申請迴避之請求。 不過這邊會先做出預審結果,適用本系列案件: 不同意當事人 laptic 申請籃球小組長 sckennytang 迴避審理案件之請求 根據SP2使用規則二-4,小組長需進行迴避的情況有下列三種: a. 小組長於溝通層級已作為被申訴方並完成相關程序者。 b. 小組長於提案中有明顯利益衝突者。 c. 使用者於提案中明確要求小組長迴避,並經群組長同意其請求者。 經查,該案檢舉案與上述條件皆不相符,故予以駁回。 使用規則所謂「使用者於提案中明確要求小組長迴避」,原先是尊重使用者在個人因 素的影響下,可藉由尋求其他組務人員的審理,而依舊進行申訴或檢舉等程序。但這 不代表使用者可以無限上綱。 籃球小組長就是要處理籃球小組的案件,如果使用者不能理解這一點,我會建議使用 者前往別的網路論壇發言,批踢踢體育群組組務人員不會接受這種近似情緒勒索的請 求。 -- 你要我們體諒,那誰來體諒我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體育場群組長 公務專用簽名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81.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712156001.A.E96.html [補充說明] 補充說明2. 該案檢舉人亦提及日前亦有使用者向 台籃板 提出檢舉 #1byQPPWe (basketPicket) 台籃板板主推文答覆如下
ZIDENS : 能理解 目前在討論是否屬於板務判定 請待結果03/13 22:48
ZIDENS : 經討論和確認後本案不屬於板務判定範圍03/14 17:18
ZIDENS : 相關申訴請至SP2_Basket03/14 17:19
ZIDENS : 同時本案因不屬於板務 故本系列相關檢舉皆以不受理03/14 17:19
ZIDENS : 作結03/14 17:19
其概念為,SP2為小組長受理案件之場所,故建議使用者至此提出檢舉。此時若有SP2 檢舉案,則應該是小組長受理「板主知悉此事但未進行任何行為」之情事,屆時將由 小組長受理後續案件進程。 因此 台籃板 板主答覆內容仍為合理。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4/06/2024 00: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