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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群組長之提問 1. 前案裁定文說明二-(二)-4.中,所謂「類似行為」為何 「類似行為」為張貼有異常高額P幣的非討論類型文章,例如:BOX、LIVE...等, 其中會審查內容是否有所謂的原創性,單純複製格式來做修改,即不符所謂有 原創性,且其文章之P幣有顯著高於其他同類發文,即是符合所謂的「類似行為」。 2. 何時知悉當事人 laptic 有「..持續於本小組有類似行為..」 在前案審理期間,就知悉laptic於basketballTW亦有發表高額P幣之BOX/LIVE文,而在 結案後,亦發現laptic持續於basketballTW及G-S-WARRIORS發表BOX/LIVE文,其P幣亦 高於其他發表人。 而因為還在審查原創性的部分,所以在處理上有所延宕,目前依檢舉人於SP2提供之證據 ,目前認定文章在原創性上並不高,單純進行數據上的更動,且數據格式部分與其他發 文有高度相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7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712506638.A.E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