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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上訴人 zx33571163 受棒球板處分之上訴案。 判決維持棒球小組主判決不變:水桶10年可於適當時間申請提早出桶說明一、本案違規行為屬實 上訴人於 3/21 與 3/22 陸續發表三篇文章,其中除了第一篇以外,後面兩篇文 章皆由板主認定違反棒球板規 B-2 並處以「水桶30天+刪文」處分,該條板規 止使用發表「無意義文」,其認定之標準屬於板主的自由心證。若板主在處分時 未有違規情事,則此種裁量標準視為合法,群組亦會承認其自由心證合理。(見 附件一) 二、上訴人屬於廢文慣犯 根據調閱棒球板水桶紀錄,發現上訴人過去已有多次違規紀錄,且多半都是違反 B-2 板規,縱然此種行為並未達到棒球板承認的累犯標準,但這種「慣犯」並不 值得同情。同時,可以推論,上訴人平常的發文邏輯與思維偏向與該條板規相悖 的觀念,且長期未能檢討與改正自身行為而屢次違反該條板規,因此不考慮本案 上訴人要求「撤銷 水桶禁言 處分」之主張有其合理性。(見附件二) 三、認定違反 B-18 板規 群組長在此針對上訴人的違規文章,做出簡易文本分析如下: 起:先以「..黑鷹..黑熊..黑鯨..黑米..黑象..」等中職假球事件,先行建立 閱聽人本文在討論球員收錢放水打假球的第一印象; 承:再以「..各種背叛痛心的感覺..」強化此種論述; 轉:接著「..這次黑谷事件..見怪不怪」突然將文章切入大谷/水原的事件; 合:因為不知道要怎麼替廢文收尾,所以寫「..嘻嘻」試圖營造俏皮感 若非已得知上訴人的發文邏輯與習慣屬於廢文慣犯,否則會認為上訴人行文毫無 邏輯可言。 這篇文章花了過多心思在營造「球員收錢放水打假球」的印象,因此除了已違反 B-2 板規以外,也確實有違反 B-18 板規: 影射球員、球團或裁判放水且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者,永久水桶 上訴人在申訴階段,曾主張此文「並非針對大谷本人」,但考量當時該話題具有 新聞熱度,很適合廢文慣犯趁機蹭熱度,因此小組長在判決文中,表示該主張「 離奇胡扯」,在此極為認同小組長的判決。 我覺得有時候看到某些使用者長年用心經營自身廢文慣犯的人設,這麼多年下來 卻沒有精進自身發文邏輯能力,其狡辯主張也沒有說服效果。對此深表遺憾。 四、小組長要求板規加註退文處分,將改為建議 棒球小組長於本案前揭申訴案判決文中,要求棒球板「需在14天內修正 B-18 板 規,增訂退文規則」,由於本案進入上訴程序,該段判決暫停執行,但是該段判 決將改為建議性質,請棒球板主群思考是否採用此建議。 五、本案維持申訴案主判決結果不變 本案涉及的 B-18 板規其處分為「永久水桶」,基本上就是水桶10年以上,因此 棒球板處以「水桶3650日」,與小組長申訴案判決文所言「禁言10年」相同。 另外,申訴案判決文有設定提早出桶標準,將予以沿用作為群組結論: 請當事人自行收集該位球星有涉及簽賭案明確證據和法院判決後, 到 SP3 要求提前出桶 六、本案審理過程有諸多瑕疵,但不影響最後結果 1. 上訴人之瑕疵: 在群組長提問後並未於規定時效內回覆,但此處不予以處分 2. 板主之瑕疵: 在處分公告只針對第二篇違規文章作說明,未附上第一篇違規文章之處分說 明,但因為第二篇違規文章事涉永久水桶罰則,所以未影響處分內容 maimai2063板主 在協助從棒球板轉出兩篇違規文章後,有補上個人判決意見 ,由於本人並未傳喚板主作答覆,此舉視為「擅自發言」的違規行為。但 並未影響上訴案進程,不予以處分 3. 小組長之瑕疵: 在申訴案處理程序中,引用上訴人未被認定違規的文章作為提問資料,且在 判決中認為該篇文章「意圖影射球星涉簽賭案」,因為該篇文章未被板主 認定違規,所以小組長引用此文不太妥當,應該引用第一篇違規文章較為 恰當,不過第一篇違規文章未出現在板主處分公告中,導致小組長未能以 更切題的違規文章作為判決基礎,這部份也算是一個小瑕疵 ~~ 附件一、本案相關時間軸 上訴人 3/21 發表文章 #1b-wMnLG (Baseball) 該文曾在申訴階段被小組長引用 上訴人 3/21 違規文章 #1c8o9rCV (SP3_AllSport) 於 3/22 被板主刪除 上訴人 3/22 違規文章 #1c8oA0Ls (SP3_AllSport) 於 3/22 被板主刪除 棒球板 3/30 處分公告 #1c1vqnSa (Baseball) 上訴人 3/22 溝通案 #1b_I4X5U (SP1_Baseball) 於 3/29 宣佈結案 上訴人 4/02 申訴案 #1c2kSyQs (SP2_Baseball) 4/02 申訴答覆 #1c2vxM9P (SP2_Baseball) 4/06 申訴判決 #1c4Mp1dw (SP2_Baseball) 上訴人 4/07 上訴案 #1c4gNPlO (SP3_AllSport) 附件二、上訴人違規紀錄 11/19/2012 11:45:56 clywin123 限制 zx33571163 發言,期限為 15 天 理由: 不雅暱稱 07/13/2016 23:31:08 GreenChamber 暫停 zx33571163 發言,期限為 15 天 理由: B-6 08/24/2016 21:00:12 clywin123 暫停 zx33571163 發言,期限為 30 天 理由: B-2 10/27/2016 18:22:50 GreenChamber 暫停 zx33571163 發言,期限為 30 天 理由: B-2 03/07/2017 10:36:57 st900278 暫停 zx33571163 發言,期限為 60 天 理由: B-2 + WBC條款 07/26/2017 03:01:50 arashicool 暫停 zx33571163 發言,期限為 150 天 理由: B-2&B-17 04/14/2018 09:23:34 st900278 暫停 zx33571163 發言,期限為 30 天 理由: B-2 10/10/2019 13:12:10 arashicool 暫停 zx33571163 發言,期限為 30 天 理由: B-2 03/22/2024 11:26:29 maimai2063 暫停 zx33571163 發言,期限為 3650 天 理由: B-2+B-18 -- 本案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審理當事人提出之上訴案。 本案採以申訴程序時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群組長裁定結果作為本群組最終裁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81.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713803182.A.0EA.html [編輯說明] 更換簽名檔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4/23/2024 18: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