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W_Jo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yingrain (麗莎)》之銘言: : 先提供監察院糾正調查報告 :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CyBsBox/CyBsR2.asp&ctNode=911 : 想要了解詳情可以看一下。 : 這次糾正重點是: : 1.一個案件適用兒少保、家暴、性侵害時,沒有優先適用問題 : 2.責任通報:儘管你是受理通報的單位,仍然要完成責任通報。 : 從整份報告來看 : 社工的部分比較是事後諸葛+硬要找碴 : 如果接下來有效應,大概會是: : 1.同個案同次事件要通報三次(兒少保、家暴、性侵害) : 2.同個案不同事件都各自要通報,通報後的調查、追蹤如果有發現新事件都要通報 : 如果那次事件同時屬於三者,份數直接*3 : 3.一個案累積100份通報單可以換得"對樹木有害"勳章一枚 : -------------以上是監察院做法-------------------- : ---------以下是作為一個社工希望看到的------------ : 一、增強網絡處理保護性業務的知識與技能 : 一個保護性業務社工看到的現場(很主觀),警察普遍對於保護性案件處理沒有太多 : 經驗,無論是製作性侵害筆錄、聲請保護令、處理兒少保案,都是一邊摸索一邊完成, : 雖然有時候很崩潰(例如連不是兒少保的孩子都要我安置...) : 但我還是認為這跟訓練不足有關,不能歸咎於個人能力差 : 不過要訓練多就要調整職務比例,警察也是被剝削的一群, : 我很懷疑他們有無精力分配在這件事上面。 : 二、合理的案件量 : 監察院追究追蹤訪視頻率跟方式,但怎麼沒有追究保護性案件一個社工有幾個案? : 如果案量高到一定程度,從數學計算都可以知道不可能達到, : 社工也很想有固定的訪視頻率,別把問題個人化。 : 三、尊重社工專業評估與處遇方式 : 請回歸到社工專業評估與處遇的脈絡,不要再採用事後諸葛的方式來評斷 : 這個標準只能用在神身上,社工也沒有得到神級的尊重。 : 四、檢討現行法規制度與實況的差距 : 1.最讓人詬病的就是兒權法要求分級分類處理,衛福部卻制定無分級一律24小時處理的 : 規定,這樣的規定讓現行的兒少保服務只是在做調查不做處遇, : 但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或緩解就是會一直有通報進來, : 做為兒少保社工看著孩子跟家庭受苦又沒有太多時間處遇真的很痛苦 : 2.通報 : 這次糾正後,需要再反省的是什麼狀況要通報?(每個新事件?一個案只通報一次,其他 : 次寫入個案紀錄?) : 通報的意義到底在哪? : 家防中心作為受案單位,自己通報給自己的用意在哪? : 不過我也認為談通報是問題擺錯,在這個案比較令人在意的是網絡合作而非通報 : 五、增強網絡合作 : 在這個案件上仍可以看到警政跟社政單位合作的困難 : 監察院調查再度激化兩方的對立 : 雖然現在有馬瑞克會議(高危機會議), : 但其實在制度層面增強雙方交流合作的機制很少,都是靠警察跟社工一對一去經營關係 : 但警察輪調、社工流動率高等原因,也降低透過個人去磨合的機會 : 國外會透過讓網絡在同一辦公室或增加交流聯誼活動等讓彼此多點相互認識的機會 : 有關係就沒關係,自然合作溝通起來會減少很多對彼此的敵意跟不信任。 : ※ 引述《f14mp5 (居隱)》之銘言: :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部分名字用「○」符號蓋住: :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9-03/64248 : : <5機關擺爛 遭性侵女報案2個月後被殺> : : 新頭殼newtalk | 林朝億 台北報導 : : 發布 2015.09.03 | 07:38 PM | 更新 2015.09.04 | 04:03 PM : : 對於之前新北市男子許○多年性侵同居人女兒(A女,18歲)高達517次後,但在A女 報? : : 個月後,仍然未獲得適當保護,致仍不斷遭受許川不法侵害並遭殺害,監察院3日通 過? : : 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社會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生福利部。 : : 根據監察院調查,遭殺害的A女於2011年9月19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辦案, : : 從小長期遭其母親同居人許○性侵害、控制行動、恐嚇及毆打,5年被性侵達517次, : : 案後2個月,同年11月29日她就在生父住處被許○殺死。 : : 就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及社會局兩單位疏失部分,A女報案後,受理員警陳○穎未 陳? : : 家防官提供安全防護措施;該分局員警劉○靜、陳○穎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家防中心 : : 員張○蒔、張○芸都沒依法通報家庭暴力事件。 我目前只看前面幾頁 p7 接續處理本案之張o芸社工員於本院詢問時則稱:如果被害人不願聲請,就沒辦法; 我希望與被害當事人是伙伴關係,不希望因為聲請保護令之事會影響到後續合作關係 等語。顯見淡水警分局員警及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社工員於100年9月19日明知A女疑似 自幼長期遭受許川實施嚴重家庭暴力,評估有為A女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之必要,卻均 未依法為A女聲請緊急保護令,亦未協助A女聲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2機關互相推諉責 任,均有疏失。 被害者不願意 社政可以強制代為聲請嗎? p4 我也有逃跑過很多次,可是我逃跑的地方都在住家附近,加上有人通風報信,所以我逃跑 之後兩三天就會被許川抓回去。」 我不想被說是指責被害人 但是如果不能逃離的離加害人到足夠的距離,仍仍將自己放置在危險的環境中,再加上還 有人通風報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84.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441872901.A.3FA.html
opfeather: 家暴防治法第10條有規定警察機關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聲09/10 20:10
opfeather: 請保護令09/10 20:10
aglovesu: 保護令就算申請下來,實際的功能還是有限~ 09/10 22:44
HEROxHERO: 名字請暱名一下,考慮一下當事人的心情。 09/11 09:45
是我疏忽了 ※ 編輯: melonlon (101.13.33.16), 09/11/2015 10:28:16
HEROxHERO: 謝謝M大! 09/11 10:37
duuwoif: 民事保護令功能本來就有很多瑕疵與限制,尤其對瘋子沒用. 09/11 11:35
yingrain: 1.可以,但需要衡量在這個狀況下造成的後果是什麼 09/11 22:32
yingrain: 2.其實很難評論,在資訊中可以知道當事人長期受暴且才18 09/11 22:33
yingrain: 歲 加上居住地是鄰里熟識而且加害人似乎有一定權勢 09/11 22:34
yingrain: 這個狀態下要自我保護比一般狀況更加困難,當然這只是我 09/11 22:35
yingrain: 的揣測,對於個案狀況不清楚很難做出正確評斷 09/11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