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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最近看網友上PTT社工版,提到對社工個人行為的疑問,引起熱烈討論, 且社工專協考量很多社工沒社工師證照,辦非社工師審議制度共識會議: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yuUzex4JQ86SGNnOU01VTdmOTQ/view 由於台灣社工人數越來越多, 為讓社工當職業的前輩、後進,能安心說「我是社工」,也顧到個人個別需求, 本人認為雖現有台灣社工相關倫理守則,留下太多模糊地帶, 但如明文規定太詳細,做事情也不方便, 既然有單位邀請訂倫理守則,那就主動積極參與,找出沒明文說明但可行共識, 所以除決定報名這項會議,並模仿世界某地區領導人射「三支箭」, 發系列討論文,先收集各位的意見: ※第一發:性不性由你 話說西元1997年版的美國社工協會倫理守則,其中有幾個章節, 對性關係、肢體接觸、性騷擾(華語唸法為"sao rao")作規範; 台灣的社工師法也規定,如由於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就撤銷或廢止社工師證書、執業執照; 台灣社工師倫理守則也規定,注意個人言行,別做不合法行為。 只是華語俗話「飲食男女」說得好,一般人都有性慾的, 社工專業發展到現在,對性慾處理有明確底線, 包括不可對服務中的服務對象、督導或受督導對象發生性關係, 性關係對象需成年且有自主行為能力, 避免濫用專業權力,進而確保專業形象有助專業發展。 只是現代社會開放,性慾處理也很多樣,所以想邀各位討論,這些部份該不該規範? 如要規範,到什麼程度就好: 一、模式: 0.異性戀 1.同性戀 2.雙性戀 3.交換伴侶,分成已婚及未婚 4.約炮(一夜情),分成已婚及未婚 5.公娼 6.到日本擔任色情影片演員 7.發表情色文創作品、色情議題評論圖文(有標註限制級並做保護) 8.參加成人色情活動 9.其他合法且想得到的 二、對象: 1.相同部門同事 2.不同部門同事 3.其他單位工作人員 4.沒督導關係的志工 5.已結案服務對象任職單位的助理 6.其他朋友 7.從沒見過面的網友 8.其他合法且想得到的 先說本人考量的點: 一、已結案服務對象: 既使過很多年,本人認為最好別跟他們發生性關係, 只是緣分來了,或因偏遠地區造成多重關係,要怎麼辦? 二、服務群體特性: 像是部分公娼是外籍配偶,如從事移民服務的社工有需要, 該不該找公娼發生性行為?即使現在不是服務對象,但以後難說。 三、身份及意向辨識問題: 像是有些案例是看不出是假身份,誤跟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或對方明顯是自願的,卻被控告性侵害。 四、如對方問起,能說我是社工,或在社福單位工作嗎: 畢竟因為有社工前輩「精蟲衝腦」沒管理好: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0/12/20/%E6%96%B0%E6%88%90%E8%AA%9E318/ 結果犯下性騷擾案,網友對此發明「射工」字詞... 至於要不要連社工科系學生、實習生、教職人員納入規範,也可一併討論。 -- 推 bug:菜蟲呼叫貓咪 01/23 13:11 推 cat:貓咪收到 有屁快放 01/23 13:11 推 bug:你現在在做什麼呀? 01/23 13:12 推 cat:報告 發表《新成語大百科》電子書參加「讓書自由」創作大賽 01/23 13:12 推 bug:看 快登入放書櫃吧:http://www.pubu.com.tw/store/2656016 01/23 13: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3.234.43.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474712541.A.E8A.html ※ 編輯: f14mp5 (103.234.43.44), 09/24/2016 18:22:32
cecilia22: 推09/25 22:37
imark: 有趣的提問09/25 23:30
f14mp5: 就歡迎各位來討論嚕^_^ 也方便其他前輩後進作決定09/26 07:20
※ 編輯: f14mp5 (103.234.43.44), 09/27/2016 19:51:51
gn771314151: 純噓模式第一點第二點,這年頭連同性戀雙性戀都要被10/03 22:30
gn771314151: 「討論該不該被規範」,我真的在社工板嗎? 10/03 22:31
vorstsky: 性向為何需要被規範?10/04 01:16
多謝g大跟n大來討論,本人認為社工專業尊重性傾向差異,不該限制社工的性傾向, 當然現在台灣社會的性開放程度,真的很開放,加上曾有英國社工前輩發生此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26/763113.htm 所以想邀各位前輩,討論要不要規範?規範範圍?嚴格程度? 畢竟看現有社工師倫理守則,只說「注意自我言行對案主、服務機構、 社會大眾所生影響」,卻沒提到較具體說明,易造成不必要爭議。 ※ 編輯: f14mp5 (103.234.43.44), 10/04/2016 07:46:04
bigfeet: 私人時間的私生活,非影響服務個案的微罪,都不該被限制 10/06 20:01
bigfeet: 0~9都是私生活,與服務專業無關。至於人格,無法規範 10/06 20:04
bigfeet: 此外,您關注的都是性,這部分您自己是否先自我覺察一下10/06 20:07
多謝b大分享看法, 因為看現有台灣社工師法、美國社工倫理守則,對性關係有規範, 至於台灣社工倫理守則沒特別提到,認為該明確訂原則, 畢竟現代社會開放程度,是以前很難想像,既然社工也是社會的一分子,得面對這種事, 如因個人言行沒定義清楚,讓社工不小心跟不適當對象有感情交往, 甚至發生不當性關係,而弄丟工作、證照還算小, 如因此讓民眾對社工很有意見,叫已經或準備當社工的前輩後進,要如何立足? 畢竟看台灣社會的道德感很重,從死刑、博愛座、知名未婚人物搞小三, 都能批得那麼猛...還是小心處理 ※ 編輯: f14mp5 (180.217.133.149), 10/08/2016 1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