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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小型組織因經營問題,常有更迭。 一般討論個案紀錄保管與閱覽等問題,似乎都以機構存續為前題,但如果機構停業呢? 機構本身沒有保存制度,也僅有一位社工。 跟紀錄保存可能有關的說明如下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6 條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 構) 、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第 29 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 至其 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社會工作師事務 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 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 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 月後銷毀。 問題: 雖然依16條,機構要保存7年,但機構停業並中止對個案的一切後續服務,還有必要由誰? 保存7年? 29條是針對事務所,主要涉及承接者與縣市主管機關。但停業後並無業務承接者,機構亦 無申請過任何政府方案,個案紀錄僅用於機構直接服務方案,其實已無保存必要。 假設要交給主管機關保存銷毀,是否有專責窗口? 另依倫理守則,社工有保密義務,為免資料被他人外洩或濫用(不排除可能),也避免個資 外洩被究責,如果沒有違法之虞,對個案最好的方式就是將資料銷毀。 請問大家是否有其他適用法規? 資料處理的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233.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479762781.A.A81.html ※ 編輯: danapai (223.141.233.134), 11/22/2016 05:14:22
tenkarenhou: 其實各專業都有規訂保留期限,最長的是護理10年 11/23 12:40
danapai: 問題是由誰保管?為何不銷毀? 11/23 12:47
aglovesu: 機構自行保管,個案紀錄是重要資料,有法律上的功能 11/26 22:49
danapai: 問題已敘明 「機構停業」.... 11/27 09:35
Savior09: 應該是社會局 畢竟機構沒了 主管機關要收拾 12/01 22:07
danapai: 之前詢問過市府社會局社家承辦 說只管社工發照與事務所 12/03 07:48
danapai: 社團法人的問題要問人民團體科...... 12/03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