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有公告過,內文如下:
"在105年12月31日前向考選部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
准予保留部分科目免試資格,並得繼續報考106年1月1日起之社會工作師考試",
即不受"106年起一定要修得45學分的規定才能報考"的限制
※ 引述《ntmy64219 (小可樂)》之銘言:
: 我想問一個小問題
: 同事105年以前已經工作滿五年可減免部分考科
: 但106年以後他就因為新制,如果不補學分就不符合考試資格
: 這樣他等於106年起就不符合考試資格了吧!
: 因為同事跟我說只要有減免資格就可以繼續考
: 但我認知不是這樣
: 請大家幫我解答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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