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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原文:https://goo.gl/0rEhX2 有一段文字個人認為非常重要: 「依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同)79年9月21日(79)台勞動二字第22155 號、95年7月17日勞動2字第0950031781號98年5月1日勞動2字第0980011211號函釋規定內 容,雇主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不得要求勞工一次性向後拋棄加班工資請求權,抑或優 先以勞工加班補休作為原則,即便勞工已表示同意,其協商約定應屬無效。 倘雇主欲施行加班補休制度,僅得於勞工於每次加班事實發生後,與員工進行協商或予以 自行選擇補休。惟該同意行為僅能針對個別加班事實為補休之同意,而不可擴及於往後尚 未發生之加班事實,始為適法。」 又98年5月1日函釋內容為: 「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事前拋棄;故凡雇主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 ,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延長工資之請求權,均屬無效。至勞工延長工作 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上開權利之拋 棄,應由個別勞工為之。」 簡單來說,雇主於事前請勞工簽「補休優先同意書」、「自願放棄加班費同意書」, 皆屬違法,勞工即使簽了,協商約定也是無效的。 至於連同意書都沒簽,一開始就憑雇主單方面說加班只能補休的,更是違法中的違法。 請大家務必記得,不要再被呼攏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21.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491487970.A.0E5.html
douwei: 推實用判例 04/06 23:06
ligonsa: 大推! 04/06 23:17
kilen520: 其實法規早就訂了,組織是透過資訊系統來管理差勤的也只 04/07 00:38
kilen520: 要請電腦公司增加些選項,真的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但 04/07 00:38
kilen520: 長期忽視勞動法規以至於二度遭罰,判決書也寫到提到此點 04/07 00:38
kilen520: ...這到底該怪誰呢? 04/07 00:38
selfneglect: 現在都嘛加班單直接印補休or加班費,然後主管口頭提 04/07 13:55
selfneglect: 醒單位無加班費成本... 04/07 13:55
banana321: 這個還有上訴一次,還是輸 06/24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