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creativecommons.tw/explore。
個資法的部分,
因為本站有大量多重帳號、分身帳號、免洗帳號的問題,
帳號部認為有保留使用者帳號資料的必要,
以免使用者濫用本站的服務。
參考個資法第 11 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
我們擬定了這個條款。
希望使用者於本站自由發言的同時,
也必須了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道理,
為自己的言行負責。
但並非所有的帳號都會保留三年,
三年是最長的時限。
(若使用者與本站另有約定,亦可能再延長)
註:
個資法第 11 條第三項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
業務所必須:
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
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 引述《doggy1985 (火鍋人)》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lZAdFE ]
: 作者: doggy1985 (火鍋人)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Re: [公告] 使用者條款 2.0
: 時間: Tue Jan 20 18:48:39 2015
: 所以這是明顯規避個資法囉
: 好 那我問這一條看大家怎麼看待
: 第 27 條
: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定之。
: 站方可以說保管三年內 有什麼安全措施?
: 再來
: 第 3 條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 限制之:
: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五、請求刪除。
: 請問站方 這條是不是被立法委員刪除了
: 不然我看來看去
: 怎麼站台規定大於法規
: 批踢踢何時變得這樣偉大了
: 本文同時轉錄到SYSOP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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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51.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YSOP/M.1421752078.A.0AE.html
※ 編輯: longbow2 (218.161.51.194), 01/20/2015 19:10:11
感謝您的指教.
本次的修改使用者條款,
除了參考其他網站的條款外,
也參考了所謂創用 CC 的概念,
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