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pravity: 這問題你要告找懂"PTT"是啥的律師就有 220.135.49.69 01/28 02:42
→ depravity: 答案 服務提供者是否要教會妳? 220.135.49.69 01/28 02:43
→ depravity: 沒法律說要 XD 220.135.49.69 01/28 02:43
不,樓上顯然誤會我意思了,重點是你起訴狀上如何送達對造
以達合法起訴,如同上述裁定,起訴批踢踢,就在當事人能力被擋住了
而,上述裁定中,當事人也有請律師幫忙,也落得被駁回
並且,整個台北地院只有這個裁定,所以在司法實務上,
根本還沒成立真的用純民事告過批踢踢...
不是服務提供者要教會我,重點是我要如何起訴服務者。
至少應該有個代表人確定是誰。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08:19:24
繼續補充上開 裁定內容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人能力,堪以認定。
首先,司法實務上認為批踢踢不是非法人團體
請問我們契約是跟誰簽訂
是跟哪個有權利能力的人簽訂???
這實在太奇怪了吧。
我們跟一個不是法人、社團、非法人團體的東西成立服務提供契約。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08:31:23
→ osalucard: ptt的非法人團體名稱是220.135.237.128 01/28 09:11
→ osalucard: 「台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220.135.237.128 01/28 09:11
→ osalucard: 這個裁判書的被告被告錯名字了220.135.237.128 01/28 09:12
→ osalucard: 現在的問題是ptt屬於台大校內資產220.135.237.128 01/28 09:16
→ osalucard: (至少就硬體的部份)但是管理者和管理220.135.237.128 01/28 09:17
→ osalucard: 規範的產生都很黑箱,黑箱的前提下還有220.135.237.128 01/28 09:23
→ osalucard: 少數人拿來當作社會競爭優勢220.135.237.128 01/28 09:23
謝謝樓上解惑,小弟剛剛去搜索一下判決
沒有人這樣告過。所以可能是一個方向,所以代表人就是研究社社長
送達地址就是社團辦公室??
那請問社長與站長關係???以及內部規程?
假設我對台北地院申請假處分下來,對該社必須為一定行為
那社長有辦法要求站方為一定行為嗎?
就此而言,社長與站長以及總監似乎是不同系統
因為社長必定是台大學生之內,但站務管理已經很多各色各樣人物
→ osalucard: 不要說入社團資歷拿不出來,搞不好連台220.135.237.128 01/28 09:24
→ osalucard: 大學生正或台大聘書都拿不出來220.135.237.128 01/28 09:24
推 jorden2895: 阿就是站長可以告你,你不能告他阿, 49.217.88.179 01/28 09:25
→ jorden2895: 連立約者都不寫清楚了你覺得哩? 49.217.88.179 01/28 09:25
推 jorden2895: 誰說社長一定要台大學生? 49.217.88.179 01/28 09:28
台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
看起來是台大校內社團阿,所以當然是台大學生當不是
難道,台大社團可以讓台大以外人當社長?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09:29:27
→ jorden2895: 你告社長他表明非實際負責人不就好了 49.217.88.179 01/28 09:29
→ jorden2895: … 49.217.88.179 01/28 09:29
→ osalucard: 反正從台大校長到學務處到社長,總有一220.135.237.128 01/28 09:33
→ osalucard: 個會是負責人,絕不會是校外人事,我所220.135.237.128 01/28 09:33
→ osalucard: 厭惡的是沒讀過台大卻拿ptt當競爭優勢220.135.237.128 01/28 09:34
→ osalucard: 的站長(由黑箱作業產生的)220.135.237.128 01/28 09:35
試著再幫研究社答辯一下
本社雖為研究社,但僅為提供程式碼以及程式相關問題研究解決,
並非系爭契約之相對人,而亦無草擬以及介入系爭契約擬定
換言之,本社乃僅處理所謂程式以及系統問題
有關批踢踢相關管理以及運作並非本社所研究範圍,
亦即,本社亦無法指揮監督批踢踢上相關人士以及管理。
故 於本案中 本社亦非具有當事人適格問題。懇請駁回原告之訴。
----這樣抗辯怎辦???---
→ bbbing: 也許要先考慮使用者條款算不算民事契約 123.204.2.50 01/28 09:42
為什麼不是契約??
你和google 的使用條款也是契約阿..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09:46:22
→ bbbing: 洽法律相關版吧,我覺得這有很多問題 123.204.2.50 01/28 09:51
再補充一點
當初鄉民卡時,批踢踢用批踢踢名義去和店家洽談簽約。
那..... 批踢踢到底是啥??? 一個你犯錯它可以告你,你卻抓不到可以告他
神奇法定地位嗎?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10:06:56
推 jorden2895: 他告你就跳出來啦,你告他就縮回去啦 49.217.88.179 01/28 11:01
→ jorden2895: ~我上面打錯是站長不一定是台大學生 49.217.88.179 01/28 11:02
→ jorden2895: ;直接告站長可以辯非負責人,告台大 49.217.88.179 01/28 11:02
→ jorden2895: 變成非相對人,告創始人的話…杜老大 49.217.88.179 01/28 11:02
→ jorden2895: 在美國M$… 49.217.88.179 01/28 11:02
推 jorden2895: 一個簡單又不簡單的方法,就是讓某人 49.217.88.179 01/28 11:04
→ jorden2895: 被PTT告一次,從此就恢復平等了! 49.217.88.179 01/28 11:04
推 shangyu: 站長不是至少一個是社員? 140.112.25.108 01/28 17:10
推 artyman: 那我們今天和「本站」這個神秘實體簽約? 203.70.92.215 02/03 16:57
推 astr: 你想太多了吧,他要告你的時候 111.249.235.61 02/03 17:37
→ astr: 他就得自己把答案想出來了不是 XDDDD 111.249.235.61 02/03 17:37
→ astr: 萬一他想不出來,恭喜,ptt誰都告不了 111.249.235.61 02/03 17:38
推 deann: 批踢踢就是台大內部的一個社團而已 60.251.220.133 02/05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