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esv (小五十)》之銘言:
: 先說我們公司的加班是用補休方式處理,而我們是算月薪的。
: 之前春節加班,公司的做法都是來上一天班,到時候就有一天的補休。
: 可是相關法令是說春節加班,要發給雙倍工資,
: 那我的認知是:如果是補休方式處理,那麼應該給雙倍補休。
: 個人非輪班,而且整個春節都放假,我春節來加班一天,公司就應該給我兩天的補休。
: 所以想知道,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有明顯違法?
: PS:如果明確違法去申訴或有明確法令解釋,公司都會馬上改。
: 但是沒有人說就一持保持不變。
: 最佳例子就是去年選舉,本來投票當天公司只給輪班人員一小時的投票時間,
: 後來勞動部明確解釋後,公司就改成當天有上班的人員都算加班。
我以前待過一個公司
因為冬天是傳產旺季 但二月只有28天 外加碰到9天過年
放假太多天了 保證訂單生產不完
通常老闆都是採用調假 就是讓你的年假移到下個月 下下個月休
或是夏天淡季的時候休 過年只放除夕到初二 三天
其他六天 你或許會想辦公室人員去上班幹嘛呢 其實也都安排要去現場作
這六天就是安心的趕貨
所以他沒有 什麼雙倍補休 雙倍加班費的問題 他直接跟你說我們是調假
所以囉 夠賤吧 外頭很多老闆很會算的 也沒碰到有人去報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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