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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這邊跟大家報告一下周四上午勞資協商的狀況 我這邊的意思很簡單: 1.我不可能到新單位上班,所以按照規定要求公司依照規定遣散我 2.遣散費用43,000 (若按照規定的遣散費大約是68,000) 前半年薪資平均:47125 年資:兩年11個月 公司的主張: 我們認為我們把你調任調新的職位,是幫你加薪且升職 你當初在到職的時候,你的勞動契約上面有一條註明著"公司有權利調動你的職務" 我們也清楚你是根據調動五原則哪一點來拒絕我們調動 然後新就任的工作地點只比你現在上班的地點增加9KM遠(事實上多了15KM 從25KM->40KM) 而且公司也不想讓人家覺得說,當我們覺得你沒利用的價值,就拿錢給你叫你閃人 這樣觀感會很差 協調方: 1.給資方:看了這麼多案件,今天勞方的意思很簡單,只要你們資遣他就好 而且他要求的金額也不高,乾脆一點就資遣掉他就好 他現在這個態度,你們堅持要他去新的工作,他也不會做得很開心 2.給勞方:你也不一定要堅持同一份工作,可以多從事一些不同的工作也可以 ------ 結論:協調沒結果 不知道下一步是要怎麼樣進行呢? 案件又被丟回新北市勞工局了 而且......公司舉證的資料裡面還夾雜著一些會違反勞基法的文件 這時候請勞工局審閱勞動契約不知道可不可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38.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31764969.A.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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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koumai: 推更新 05/17 08:48
goldenboss: 加油 05/17 13:58
stone99: 加油 05/17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