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bob (小海)》之銘言:
: 如標題
: 這個合約我已經簽了
: 其實當時情況有點複雜
: 反正老闆算是用一小筆錢把我綁住了
: 但是我發現他把我綁住後薪水就給得很摳
: 其實我覺得跟當初說的不太一樣
: 薪水怎麼算他們都有神祕公式
: 不過就是錢很少就是了
: 我是想再談也想說乾脆錢還老闆然後跳槽算了
: 但是約還沒到
: 不過這間公司光基本工時就已經嚴重超出勞基法的規定
: 看打卡時間就知道超過
: 不知道如果毀約還要付毀約金嗎
: 感謝大家回應
勞動基本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你要用這條來終止契約,因為這是法律賦予勞工解除雇傭契約的權利,不能算違約
符合這條規定終止契約的話,毋庸給付違約金,你說老闆有違反勞基法,那就是符合
第6款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的情形,勞工可以『不經預告』且『終止契約』
白話的講,就是說走就走,但是雇主違法情形發生後的三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違法證據要收集,且通知終止契約時要告知是因為雇主違法所以終止契約
最好以書面通知,請公司簽收,並保留簽收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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