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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一件事: 目前所在的公司的月領薪資結構是:本俸 加上執照津貼以及其他雜項的津貼。 年終在公司的公告欄是說給予“薪資之兩個月”, 但其實是用本俸去乘以兩個月去計算,這點我可以接受。 而加班的費用也是用本俸去除以平均上班天數所得到的平均每小時工資 去乘以1.33/1.66倍。 -->以上可得知本公司的的獎金等相關給付都是以“本俸”去計算的。 但近期因為是否需要續約的問題,細看了公司的續約契約書, 當中契約書提到:若一年內提早離職,則需要賠償兩個月的“薪資”。 打電話去人資處詢問,他們表示該罰款是要以月領薪資也就是“全薪”去計算。 我很疑惑兩邊在文字上都是註明“薪資”, 給獎金的時候是用本俸算, 然而在處以員工罰款的時候卻是用全薪去計算。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可否在被除以罰款的時候去爭取只罰本俸的兩個月? ps.在簽約的時候沒有簽約金,但卻有違約金.......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48.2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49287647.A.460.html
chister: 之前看新聞 好像說沒簽約金之類的就不用付 12/05 12:02
piyobearman: 注意看簽約金是否列入薪資內,這幾乎等於無效契約了 12/05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