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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特修給法 2015/7/1到職 2016/7/1給3.5天 2016/12/31號給七天! 這樣給法竟然沒違法!? 這樣叫那些老闆爽翻了嘛!! 隔年底給7天才合理嘛??? 勞動局的回覆 1.依內政部(前勞工行政業務主管機關)76年3月31日(76)台內勞字第4867744號函略以:「 …勞工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自受僱當日起算。 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 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 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先予敘明。 2.有關所提「到職日滿1年卻無給予7天特別休假,僅能夠領取換算比例特別休假日數」, 本局已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經查該公司給予特別休假計算方式係以年度計算,依勞動基準 法第38條規定,勞工任職1年以上,雇主即應給予其7日特別休假,另依上開函釋規定,公 司為配合會計年度,可於當年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日數,剩餘日數延至下一會計年度給予 亦屬可行。 3.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2年8月27日台(82)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略以:「一 、...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 工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 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故勞動契約終止時,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未休完之特 別休假日數,應依法計給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 就算照這個函釋也只是說明可以依會計年度給假予比例假 但是還是要遵照勞基法(一年滿七天的規定) 不能延後給假阿!!! 為啥函釋可以抵觸法規阿? 不是應 做衍生解釋而已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41.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50275808.A.098.html
blockspider: 很多公司都是這樣算的~方便作業 12/16 22:37
tyshtysh: 你就想成 你滿16/7/1滿一年他先給你~12/31的部分3.5天 12/16 22:43
impm: 特休的原則是任職滿一年,2015年你並未滿1年 12/16 22:44
問題我滿一年的時間點 他也不給七天特休阿
tyshtysh: 然後17年再給1/1~6/30的3.5天 簡單說 就是切6/30 12/16 22:45
EriJu: 當你離職時就要回頭按照勞基法依到職及離職日期來結算特休 12/16 22:45
EriJu: ,不夠的要補,而在職時這樣算不能說違法 12/16 22:45
tyshtysh: 離職時在計算一下 有可能超休 或少休 再折算 12/16 22:46
樓上兩位!這就是我覺得麻煩的地方 離個職還有考慮特休要不要多給或少給
roder: 你可以離職阿 12/16 22:47
公司滿一年給七天就這樣! 很難嘛= =
EriJu: 欸我剛剛才發現你搞錯了,要明年7月才能開始請特休 12/16 22:48
那邊算錯? 明年7月滿一年 公司只給3.5天阿? ※ 編輯: boomp (36.228.141.236), 12/16/2015 22:58:32
lpllpllpl: 你這樣算也很奇怪 朝三暮四的算法罷了 12/16 23:05
只要以會計年度來算!都要考慮離職要不要被追討或少給
lpllpllpl: 如果照你說 7月到12月底 先給3.5天 明年再直接給7天是 12/16 23:06
lpllpllpl: 是不是要算成你到明年1月到七月 這段時間給3.5天才對? 12/16 23:07
lpllpllpl: 而不應該直接給你七天年假? 12/16 23:08
因為第一年的餘數比例假+第二年前半的比例假=7天
lpllpllpl: 不過常理講是任職滿年給七天沒錯啦 不過公司為了方便統 12/16 23:15
lpllpllpl: 一 第一年都會按比例去計算天數 方便第二年後的計算 12/16 23:16
CPQ: 公司沒錯啊,明明是你自己搞不清楚狀況 12/16 23:16
lpllpllpl: 如果是預計做完一年就要離職 的確有差那3.5天有薪給假 12/16 23:18
我的意思是照會計年度的算法!離職就要考慮你要多繳回還是少給假的問題!
lebronlon: 如果是16年7月開始給你7天 是要用到17年7月喔 12/16 23:44
lebronlon: 照你說法只是想卯贏的 上來討拍? 12/16 23:45
這個函釋只是說明可以以會計年度做為計算方式給予比例假的依據 但是沒有說可以延遲給假!所以照會計年度來計算特休假勤的話! 應該提早於當年年度底或隔年初給比例假, 而不是滿了一年才給比例假,函釋不能做超越法規定義的解釋(滿一年給七天) 函釋抵觸法規才是我疑問的地方 會計年度算法還有兩個麻煩點 1.7天10天跟14天的轉換年 從上面為例 2015/7/1到職 2016/7/1給3.5天 2016/12/31號給七天 (PS.2016/12/31的七天是指第一年的餘數比例假+第二年在職日到第二年年底的算法) 這個算法才是會計年度的算法! 因為當你到第三年或第五年是10天跟14天的轉換 前半要用七天的比例 後半要用10天的比例去給才合理 以此類推 2.離職時你還要擔心公司跟多收或少給多少假 公司同樣這樣時候才跟你講勞基法回堵你 不跟你講會計年度 這不是自找麻煩嘛? 2015/7/1 到職 2016/7/1-2016/12/31 公司給予3.5 實際累計應給7天 (被吃3.5 2017/1/1-2016/7/1 公司給予10.5 實際累計7天 (賺3.5 2016/7/1-2016/12/31 公司給予10.5 實際累計14天 (被吃3.5 ※ 編輯: boomp (36.228.141.236), 12/17/2015 01:09:53
JITER: 若你在2016.7.1-12.31之間離職.公司應該多發3.5天薪資給你 12/17 06:41
JITER: 沒有的話才算違法..目前實務上確實都這樣認定沒錯.. 12/17 06:42
JITER: 勞工局都這樣解釋了 還想吵什麼?.. 12/17 06:42
mosszombie: 勞工局的解釋跟試算都是第二年按比例計算天數無誤 12/17 08:01
CPQ: 照你的想法滿一年就要給特休,這樣人事每天忙這些就好啦 12/17 08:49
我是照勞基法的想法
sky2001: 你這種想法可以理解 但實務操作公司每個人到職月都不同 12/17 09:23
sky2001: 這樣每個人的起算結算日期通通不一樣 特休給予也個個不同 12/17 09:24
sky2001: 例如公司有十二個員工 分別在一到十二月到職 12/17 09:24
sky2001: 那這樣一家公司同一年度就有十二種特休算法 12/17 09:24
sky2001: 實務上會搞死人 12/17 09:24
不 這個算法才是方便公司所衍生出來的 因為要方便計算成本! 不然大家照勞基法走就好 幹嘛函釋個會計年度算法 ※ 編輯: boomp (220.128.108.251), 12/17/2015 10:05:37
sky2001: 你可以解釋一下方便在哪嗎? 請以人資部門的角度說明? 12/17 10:13
會計部依他們的制度訂定區間(曆年或非曆年)來計算 以某公司為例就是1/1-12/31為會計年度 他要計算這個人的人力成本的時間才衍生出這個函釋 同意公司以會計年度做為計算特休的標準
CPQ: 這和成本計算有關??我財務的不太懂~~ 12/17 10:16
CPQ: 這麼愛計較,怎麼不拿那些一進公司就先給特休假的來比 12/17 10:19
※ 編輯: boomp (220.128.108.251), 12/17/2015 10:35:47
sky2001: 你在跟我雞同鴨講 我問的是你提出的方法哪裡方便公司? 12/17 10:43
CPQ: 支持原PO用以上所有論點向公司和勞工局爭取 12/17 10:52
puren: 我公司是叫我年初把特休先排定,超囧 12/17 12:27
iammei: 因為很多公司的人資沒系統自動結算,還在人工作業,所以 12/17 21:54
iammei: 按到職日算會加重他們的負擔 12/17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