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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acepanda (With or without you?)》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小弟今年在敝公司已任職滿三年,依照勞基法得在30日前預告離職,我在3/16當天提出離 : 職簽呈,設定4/15(五)爲最後工作日,4/17(日)爲離職日。 : 昨天(3/21)HR來電通知,說一般公司遇到離職日在假日,都會希望你把最後離職日挪到 : 離職日前的週末,我當下沒想太多便同意,讓HR修改離職日(4/17改為4/15)。 : 但是今天(3/22)又通知說,原先我申請的4/6-8,4/11-12這五天特休,如果要休完,要 : 把離職日從4/15往後延,或是選擇不休,換成工資給我,就可以4/15離職。 : 想請教一下,這樣的情況下,是合法的嗎? : 找不到法條可以依據,我只有查到資方可以不給假換成日薪給你,但是沒看到究竟可不可 : 以用特休為理由來延後離職日,以上問題 麻煩各位先進幫我解答 感謝了 不合法唷。 雇主可以不給休假但是以同等工資作為替換(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但是不 可以因特休而延長離職日期。(哪家人資這麼不專業?) 勞工於不定期勞動契約中單方面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 毋須雇主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僅須於一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已;雇主則不然,為 保障勞工權益,勞基法規定除有法定事由外,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否則即係 違法解僱,解僱行為不生效力。另按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依同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 38條規定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其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底下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全文: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8.53.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58618059.A.AB5.html
Spacepanda: 感謝解惑,剛剛跟人資聊完,才知道是我們部門主管單 03/22 13:59
Spacepanda: 方面的要求,她也只是傳遞訊息而已,現在就看我跟主 03/22 13:59
Spacepanda: 管的協調了,謝謝 03/22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