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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借著這一串文詢問,前公司有高薪低報的狀況 薪水發放方式是 薪餉條+薪資袋(不是獎金袋) 當然薪餉條上面只有包含基本的底薪 (公司申報的投保薪資) 加上業績獎金、補貼,等等有的沒的用薪資袋來湊成談好的月薪 例如月薪4W的狀況,薪餉條的金額用匯款,薪資袋以現金發放:  _薪餉條_ _薪資袋_ 本薪:20100元 薪資:19900元 勞保:XXX元 健保:XXX元 實發薪資:XXXXX元 現在問題來了,公司資遣的幾位同事在事後領到的資遣費 只有按照薪餉條 基本投保金額去做計算 1. 想請問這種分開給的方式是否合法? 因為細目似乎不是"獎金"的寫法...? 2. 上勞工局申訴,有辦法請前公司使用談好的實際月薪去做資遣費計算嗎? 若文章格式較亂還請見諒,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64.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63591993.A.765.html ※ 編輯: m9sQQ (1.161.164.86), 05/19/2016 01:20:54
alice78226: 1不合法2找勞工局依實際薪資級距計算,請記得攜帶 05/19 06:45
alice78226: 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現領及非現領部分。最後半,除了 05/19 06:45
alice78226: 資遣費外,應該可以針對勞保勞退低報部份,要求相對 05/19 06:45
alice78226: 賠償。 05/19 06:45
ek0519: 定義上不叫做賠償 只是把該給的還妳 然後公司被罰一點錢 05/19 08:40
alice78226: 不是念法律的,專有名詞到底叫甚麼我不確定,不過勞保 05/19 09:39
alice78226: 勞退的部分我記得是不能追溯,讓公司補到相關單位的, 05/19 09:40
alice78226: 所以我誤用賠償這個字眼,樓上能夠補充一下正確用語嗎 05/19 09:41
johnny710120: 補償 05/22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