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ellyya: 就已經不合法了還要依什麼法? 05/27 19:03
噓 DrTech: 很簡單的邏輯問題。 05/27 19:13
→ willy0425: 現在有想到直接找勞工局仲裁,但是只剩下這個方法嗎, 05/27 19:13
→ willy0425: 唉就不能讓我好好的走嗎 05/27 19:13
推 amudi: 走投無路情況下,唯有不得已的選擇 05/27 19:41
→ medama: 你等等寄封信給老板請辭 下禮拜一就不用去上班了 05/27 19:42
推 rosemary: 勞基法規定: 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05/27 20:13
→ rosemary: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 05/27 20:14
→ rosemary: 你比3個月還短,所以可以翻法條給主管看 05/27 20:15
推 jasonpig: 你哪裡不合法 ? 05/27 20:47
推 bc01lus: 想借機問一下如果公司本來說離職證明要寄給我可是等我走 05/27 21:23
→ bc01lus: 人之後他們突然改口要我本人去拿怎麼辦... 05/27 21:23
推 tntbear: 就離職當天直接去要,開那個離職證明三鐘的事,同時帶錄音 05/27 22:46
→ tntbear: 筆去蒐證,避免日後各說各話 05/27 22:46
→ tntbear: 打錯…三分鐘的事 05/27 22:46
→ tntbear: 合約裡面他媽的一對智障規定…就按勞基法走就好 05/27 22:47
推 look5236: 直接走 不合理的鳥事什麼都不必說 05/28 07:27
推 xholoom: 不合法合約沒啥用 不然違反簽約都變合法 大家都這樣弄就 05/28 11:51
→ xholoom: 好 05/28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