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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睡不著,來談談「定期契約」的觀念好了,也解答一下版上經常討論 定期契約的思考誤區。 定期契約記載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前段:「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 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 不定期契約。」。 勞委會89年3月31日函: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係以繼 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 約採取嚴格性之解釋。是雇主僱用勞工所從事之工作除非是非繼續性工作,也 就是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否則自不得與勞 工簽訂定期契約,而與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相悖。 這裡透露出幾個重要觀念: 1.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換言之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依據勞動部函釋「非繼續性工 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 職務工作而言。我講白話文,「非繼續性工作」就是指雇主已知目的達成該職 務就會消滅的工作。 2.定期契約只有四種型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例:工廠改建聘請監工一名,約定改建完成該職缺即消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產假職務代理人,當請產假的勞工復職之日,該職缺即消滅。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例:小黃瓜、鮪魚季等原物料因素,於當年度原物料告竭時該職缺即消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例:建水壩與工程師簽約5年定期契約,於水壩完成時該職缺消滅。 3.經常性經濟活動衍生的工作不能簽訂定期契約 例:派遣業不能與派遣人員簽訂定期契約。 運輸業不能與司機簽訂定期契約。 冷凍食品工廠不能與包裝員簽訂定期契約。 4.試用期契約不能解釋為定期契約 例:某公司以試用期未通過考核以定期契約到期為由通知勞工自行離職,拒 發資遣費。既然有考核留用機制,就難以主張為定期契約。 5.一個員工不可能在職務無任何變動的狀況下,自不定期契約變成定期契約 例:某公司通知勞工,自105年1月1日起,改成一年一簽。 6.兩個工作地點職務性質經費來源均無任何差異的工作,不可能新人是定期 契約,老人是不定期契約。 7.定期契約不以經費來源而設定。 例:學校不可以與資源教室輔導員簽訂定期契約,縱使該經費來自教育部一 年一撥。不得以經費來自國科會補助,而與總務處技工簽訂定期契約,因為 總務工作為經常性業務。 8.不得以公司承攬他人業務為簽訂定期契約之理由。 例:公司為OO電之承攬公司,不得主張與OO電一年一簽而與派遣工簽訂定期 契約。 9.簽訂定期契約應遵守誠信公平原則 定期契約除受上述原則拘束外,亦應當在簽訂契約時有明確之意思表示。不 可能使勞工接收到處於定期與不定期契約之間之不固定狀態。 罰則: 違法簽訂定期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有下 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第9條第1項...」。 結論:當發生「臨時」被「定期契約到期」的狀況,雇主又以定期契約到期 為由拒發資遣費時,請向勞動局申訴。 參考案例: https://goo.gl/zP6y2v https://goo.gl/7bgzBe https://goo.gl/FePUlc **內文一點也不幽默,不符合PTT規則,不好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90.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6462251.A.415.html ※ 編輯: wuzenjar (180.177.190.219), 10/15/2016 00:30:33
dss: 專業推 10/15 00:56
ftyjukgk: 收精華 10/15 04:02
kingnamefu: 推 10/15 04:21
liicat: 公司的合約有時候是要唬住簽約的人,所以有正確觀念超重要 10/15 09:02
liicat: ! 10/15 09:02
※ 編輯: wuzenjar (180.177.190.219), 10/15/2016 09:16:04
skyprayer: 推 10/15 09:19
qq1217: 超推!遇到玩4的 10/15 09:59
seaping: 政府的約聘約傭帶頭違法 10/15 13:45
tntbear: 謝謝分享!已讀完 10/16 09:57
kkeenn123: 半公股事業一堆約聘 10/16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