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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例想詢問各位前輩 因公司組織架構調整,原單位的人員裁減至原本的1/3,故與其他部門做合併 我的朋友他是以主管職缺應徵進公司的,薪資結構為底薪+主管津貼=實拿薪資 當初面試時談妥的薪資就是實拿薪資 現在部門合併後主管僅留兩單位其一,剛好朋友未被選到兩部門合併的唯一主管缺 被拔掉主管職但工作內容無太大改變 因為降職,故主管津貼被取消,等於變相減薪 請問這是否為勞基法所述的改變職務內容可以要求資遣? 公司堅持不資遣他,也堅稱職務內容(工作內容)與原本無異,僅是降職取消主管津貼, 也不符合降薪因底薪無做調整 想請問各位大大,朋友是否可以堅持要求不接受調整職務而資遣他?公司是否違法變相降 薪無得到勞工同意? 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228.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6797016.A.B1A.html
chinaeatshit: 可以 02/11 15:43
chinaeatshit: 比照調動五原則 02/11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