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nXD (Jus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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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參展前離職,機票退票手續費誰負擔?
時間Sat Mar 25 14:30:51 2017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因此公司得主張因為你的離職行為造成其損害,員工應予以賠償。
員工當然也可以主張離職不是員工的過失。
也可以查看看以往有沒有類似範例
總之這就是一個自然人跟法人之間的民事關係
跟什麼奴不奴沒什麼關係
※ 引述《pedrowang (鹿特丹、台南、岡山)》之銘言:
: 各位晚安,
: 公司原先預定六月初派我及其他同事去美國參展,但因為種種因素,
: 我決定待到三月底離職,離職的提出及辦理過程全依公司規定走。
: 前幾天在討論離職交接時,有提到機票退票會有手續費六千(原票價近五萬),
: 會計就說我離職是個人因素,因此導致產生這六千手續費,所以該我自行負擔。
: 我的立場則是,公司出差參展,交通及參展費用等本來就是開銷或投資,
: 人員因故無法成行是公司損失沒錯,但不應該轉嫁到員工身上。
: 不知道各位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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