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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因此公司得主張因為你的離職行為造成其損害,員工應予以賠償。 員工當然也可以主張離職不是員工的過失。 也可以查看看以往有沒有類似範例 總之這就是一個自然人跟法人之間的民事關係 跟什麼奴不奴沒什麼關係 ※ 引述《pedrowang (鹿特丹、台南、岡山)》之銘言: : 各位晚安, : 公司原先預定六月初派我及其他同事去美國參展,但因為種種因素, : 我決定待到三月底離職,離職的提出及辦理過程全依公司規定走。 : 前幾天在討論離職交接時,有提到機票退票會有手續費六千(原票價近五萬), : 會計就說我離職是個人因素,因此導致產生這六千手續費,所以該我自行負擔。 : 我的立場則是,公司出差參展,交通及參展費用等本來就是開銷或投資, : 人員因故無法成行是公司損失沒錯,但不應該轉嫁到員工身上。 : 不知道各位看法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35.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0423453.A.FF3.html
Fiona102: 怎麼會跟奴性無關? 明明有合法爭取的權利 卻說員工要賠 03/25 14:48
Fiona102: 償 放任自己權利被剝削還替對方叫好 這就叫奴 03/25 14:49
JamesGO: 請問該位法人要舉證的不法事項應為哪條呢? 03/25 16:13
IBIZA: 離職是不法行為還是違反善良風俗行為? 03/27 00:15
LWK: 笑死了 用民法184 XD... 03/27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