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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xx808066 (12345)》之銘言: : 各位大大大家午安 : 爬了很多資遣相關的文 : 大家都說非自願離職的原因 : 不能是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 :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請問公司用這個原因資遣我需要理由或舉證嗎 : 還是是公司單方面的認同 : 另外公司用這個理由資遣我 : 對我職涯會有影響嗎? : 感謝各位大大 如果雇主主張依第11條第5款資遣勞工, 的確有勞資爭議發生時, 雇主必須舉證,這樣的解僱有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也就是說,資遣行為應是對勞工之最後手段, 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如果尚有其他方式可為, 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而當雇主依此主張勞工認為不符時, 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是訴訟的方式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一旦勞方勝訴,雇主就必須給付解雇後至復職期間的薪資, 不過實務上會耗費很多時間而且不一定有勝算, 個人覺得機會成本太高了。 至於資遣對生涯有無影響? 其實是不會的, 被資遣雇主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業保險法第25條), 是用來讓勞工去做求職登記跟申請失業給付之用, 另外可以再向雇主要求開立「服務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19條), 這項證明書只能記載勞工的職務、年資等資料, 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而且雇主不得拒絕發給, 所以不用太擔心囉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73.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3307293.A.F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