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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7425 (alice)》之銘言: : 大家好,小妹去年在新開的公司就職,結果這週二就被告知公司營運不佳要結束,但已找 : 到新買主願意頂下重新開幕,且人員都可繼續在新公司就任。問題是,沒跟新老闆細談過 : ,舊公司就安排我們就任,萬一上班發現彼此不適合而離職,是不是因為兩個工作完全沒 : 空窗期造成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應該怎麼做比較有保障呢?謝謝各位幫忙~~ 原po的情況應該是不會有失業給付的, 畢竟留用到新公司, 就不符合「待業者」的身份了, 不過年資可以保留併計,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至於留用到新公司後,適不適合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至少特休年資會繼續計算,既然新雇主願意留用, 不如就試試看吧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39.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3998263.A.E2B.html
lin7425: 謝謝各位大大幫忙 05/06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