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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jzx5 (minori)》之銘言: : 舉例像什麼簽一年合約 合約完才能走人 : 跟勞基法三個月內可不預告離職抵觸 : 所以無效 : 等等的合約 : 是否跟勞基法抵觸的合約都無效? 其實應該說,法令有規定的就不能牴觸, 優於法令的部分從其約定, 因此也有人說, 其實勞基法就是全國勞方與資方的團體協約, 也是勞動條件的地板。 至於原po提及的情況,的確是勞基法第15-1條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不過我們看一下條文規定: 勞基法第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實務上最常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 就是航空業的機師或空服員, 的確都有符合「專業培訓」跟「合理補償」的要件, 所以也不是都雇主說了算,還是有前提的。 但是這條法令在104年12月16日才修訂到母法裡, 的確像推文裡大大們說的, 等真的有這部分的勞資爭議產生時, 再看看司法機關的標準跟風向吧~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39.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4084471.A.D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