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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文所述 經過一番思考並與家人朋友討論後決定離職 然而目前發現一些問題,想來請教熟悉勞動法規的人 事實情況: 我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合約為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至今年10月31日結束 然而因公司尚未對我進行最終的考核,因此我仍未被正式告知已通過試用期,而我也沒 和公司達成延長試用期的合意。然而因公司制度之關係,我於11月1日已經領取整個11 月的薪資 問題: 1.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員工離職應於10日前預告 然而,根據我所查詢的實務相關案例,勞方於試用期間應可隨時逕行終止契約。依照 我的狀況,我離職時是否可以不用受10日前預告之限制呢 2.我會將我手邊案件清點完畢進行交接,然若公司以薪資已發放等為理由,要求我將手 邊工作完成至一段落方可離職,是否合理 3.由於公司已經將本月之薪資發放,我是否僅需返還自正式離職日起至本月底已領取之 薪資,而不需返還本月初至離職日起領取之薪資 以上問題,不知有沒有熟悉相關法規或有相關經驗的人能指教一下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3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10401322.A.1A4.html
medama: 1.10日 2.雙方合意即可 3.離職日隔天到月底薪水要還 11/11 21:46
bda1002: 勞基法沒有區分試用期,你都工作滿三個月了就是要十天前 11/12 01:11
bda1002: 預告 11/12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