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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動局:「勞資會議」形式大於實質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899419120224326&id=441186786047564 勞動部研擬修勞基法,有關放寬工作14天中休2天,勞動部意見為:「例假安排,除實施4 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 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勞工調整例假以形成連假之需求,並兼顧雇主因應人力調度 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會議」監督無罰則、形式大於實質 勞動基準法自73年制訂以來,即規定7日應有1日例假,勞動部於105年9月復以令釋(105 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規定,該「例假」如果符合「三原則」時,可在 徵得勞工同意後,予以酌情調整。 臺北市自函釋發佈至106年9月份,已有9,220人次調整例假出勤,已使部份有調整例假日 需求之事業單位及工作者,提供適度彈性;且現行所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四週變形」行 業及「84條之1」工作者,亦已給予工作時間及連續工作日數之彈性,此兩種規定行之有 年。 有關「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機制,現行勞基法,在加班、女性夜間工作等部份都已 要求施行,但是現行事業單位舉辦之勞資會議,多數形式大於實質,多數勞方代表無否決 的權力;再者,勞動基準法對於未舉辦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並無訂定罰則,地方主管機 關無法有效監督管理。 此次修法,對放寬加班時數上限、降低輪班間連續休息時間及例假日調整等,如僅能以此 為機制,應再思考以下問題: 1. 是否賦予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有「準工會幹部」之身份保護。 2. 應規定勞資會議同意決議之效期,且未舉辦勞資會議應有罰則。 3. 有關涉及個別勞工之勞動條件變更,除採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外,個別勞工應有否決 之權利,可如現行企業實施「無薪假」(參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 0980070071號函)或徵求加班時,個別勞工仍保有是否同意之選擇權。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https://goo.gl/AHSfpH) 勞動基準法第83條(https://goo.gl/yysPNj) 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https://goo.gl/dpthkd)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https://goo.gl/KL2WUD ) 參考網頁: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草案(https://goo.gl/WehH4U) #提醒 因應facebook演算法改變,要完整接收勞動臺北消息,除按讚外,請開啟「追蹤 」或「追蹤中」旁倒三角形內的「通知」或「搶先看」喔! #勞動條件 #新修正勞動基準法草案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49.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11289619.A.D40.html
tbmh2003: 猛猛的 賴局長 11/22 09:42
princetamaki: 只剩台北市在做事呵呵 11/22 11:09
gpctv: 只有台北才是台灣嗎?! 11/22 11:26
gpctv: 這不推真的不行了! 11/22 11:26
WTF1111: 只有台北不是台灣 11/22 13:22
ivymina: 只有台北市正常運作,其它縣市根本腦死。 11/22 13:44
waxtin0605: 柯P來解救高雄吧 11/23 09:35
lily108526: 原來常上媒體叫做有做事啊? 鄉民邏輯? 11/27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