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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找了一下不知道是很少人問還是小弟搜尋能力不足 我是2016年7月11日入職的 屬於不定期契約, 但有一張算是教育訓練合約上面寫三年 也是2016/07/11簽的 今天跟總經理提離職的時候(小公司沒專門人事) 他一開始把勞基法的一個月從7/11算 所以說我今年8/11才能離職 但我反問說我現在提已經超過一個月 不是7/11讓我離嗎? 他表示他去問勞工局 下午跑來跟我講說問完結果是還要過一個禮拜 也就是7/18才能離開 也請問一下是他搞錯還是真有這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98.1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49892189.A.E4D.html
elisebehappy: 除非你的契約上有說提前離職要罰金,不然未滿三年只 02/11 21:47
elisebehappy: 要提前預告20天即可,不要被慣老闆騙了! 02/11 21:47
cooxander: 他問勞工局,你也可以問勞工局啊 02/11 21:59
ekira111: 教育訓練那張是有寫未滿三年要賠償訓練的錢 02/11 22:05
sazabijiang: 就算離職要賠償教育訓練,也可以主張按比例 02/11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