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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履歷中的工作經歷,如果都在同一家公司,但有調換部門 或者升遷是否應該逐行列出比較好? 例如: A公司 財務人員 2014/1/1~2017/12/31 會計人員 2018/1/1~2018/12/31 會計主管 2019/1/1~2019/12/31 若以104的格式來講,是否會建議像上述的三個職位都分別列在經歷1~3中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56.2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64287917.A.CB4.html
oviano: 通常不會,就寫一個總年資跟最後最高職位就好 07/28 13:07
oviano: 都是在同一家公司的升遷過程可以寫在自傳就好 07/28 13:09
Jessie15: 了解,非常謝謝您的答覆:) 07/28 13:20
rhox: 如果職位跟工作內容有改變,我自己是會分開 07/28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