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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大大們 小弟8月時找到一間學校工作 進去不是做老師,而是計畫的助理 進去時,有注意到工作契約上寫了要離職的話,預告期需一個月 算算時間,現在已經到第二個月 想問 假如未滿三個月提離,一定要按照他的契約上面預告一個月嗎? 還是可以按勞基法上的規定 十天前提就可以了? 謝謝各位 -- 人為了得到什麼需要付出同等的代價 這就是等價交換的原則 那時我們曾相信這是世界的真理 可是真正的世界並不完美  並不存在可以說明一切的原則 等價交換的原則也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165.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67983408.A.FD6.html
sqqc89: 10天就可以了 09/09 07:16
tonybbbb: 未滿3個月為何要10?那是要滿三個月以上才要 09/09 07:24
Mx1720: 契約內容劣於勞基法 就用勞基法去看喔 09/09 08:53
hillku: 未滿三個月我記得是可以宣告隔天離職 09/09 10:42
loadingN: 照法律,但你最好還是早點講,不然同事也是很無辜 09/09 11:02
kevinet7410: 不可以低於勞基法 你說離職當天就可以走了 09/09 11:25
ohnedich: 如果你想跟老師打好關係就早點講,反之就照勞基法 09/09 14:41
yuyuen: 未滿三個月,不爽當下直接就可以走了 09/09 20:40
flyingmoon: 感謝各位樓上的大大們 09/10 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