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ujos: 你提的這兩者都合法,而且都有正式判例 11/01 21:09
→ pujos: 另外,不管於法有沒有問題,不同案例都有不同爭執點,看誰 11/01 21:11
→ pujos: 說詞更加完善能說服人而已 11/01 21:11
推 blueberrypie: 這兩個例子感覺都是不懂法律的公司想要來唬員工而已 11/01 21:14
→ blueberrypie: 啊,警告信跟什麼「自己離職」哪會有必然關連…。 11/01 21:14
推 m2017: 試用期本身講法ok可是根本不合法吧 11/01 21:31
→ loadingN: 應該說是不同的事 資遣就是資遣 跟試用期沒關 11/01 21:32
→ pujos: 實際上法院不支持現行勞工局那套的 11/01 21:42
→ pujos: 不只試用期合法,連適用期間勞資雙方解除合約權利都偏向於 11/01 21:44
→ pujos: 民488,不濫用,連資遣都不需要 11/01 21:44
→ pujos: 勞工局那套說詞,實際上看起來都不知道是保護勞工,還是要 11/01 21:45
→ pujos: 整勞工 11/01 21:45
噓 a2468000: 不要誤導 試用期約定是有效力的 可參考這篇 11/01 21:46
噓 OverRaven: 法無明定不等於違法 什麼農場標題 11/01 21:50
推 sammy5062: 勞基法對於未滿3個月這段,並沒有明文規定 11/01 22:46
推 sammy5062: 所以基本上勞資雙方意合就可以了吧 11/01 22:50
噓 xxgogg: 你不說在下還真的不知道你剛收到封包 11/02 00:47
噓 rebuildModel: 符合勞基法的試用期就是合法的啊,搞得出來啊 11/02 01:43
噓 mainsa: 呃 不要誤導 11/02 04:56
噓 EVEREVER: 我們公司人資就是有這種錯誤觀念所以才會一直來吵,法 11/02 05:04
→ EVEREVER: 務很辛苦,不要亂講 11/02 05:04
噓 jeffrey0609: 不懂裝懂 11/02 06:30
噓 lalalahu: 根本亂說 11/02 07:41
噓 shiruru: 不敢賣弄奇怪的簽名檔了齁 11/02 08:56
→ yolanna: 你邏輯全錯。這些沒有不合法。你舉的例子也沒說這些不合 11/02 09:04
→ yolanna: 法;不合法的部分是要求離職不以資遣處理。 11/02 09:04
噓 marginertw: 真的不要誤導 11/02 10:36
→ IBIZA: 試用期不違法 只是勞基法規定的保障要做到 11/02 12:07
噓 Sixxlife: 試用期是有的 條文沒有寫出來,你可以看訴訟案件 11/02 12:30
噓 Chen73: 改發問比較實在 不要誤導他人 11/02 15:28
→ your0207: 如果有簽同意公司規定呢 11/02 23:56
噓 masterliy: 例二沒什麼問題阿,本來就要負責任…如果公司叫她賠錢 11/04 08:44
→ masterliy: 才有問題吧?不要把權利無限上綱的解讀好嗎… 11/04 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