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MMD3345678 (聽媽媽的3345678)
看板Salary
標題Re: [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
時間Sun Nov 1 22:38:37 2020
試用期,企業可以用約聘3個月的契約
如果到職時有簽名
3個月後考核沒過就是拜拜
過了就是再簽一份正式員工的契約
很多公司都這樣
然後你說的警告信例子
要求自己提離職
這個違法了,絕對告的贏
除非勞動契約將這個情況
列為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
公司才可以依法開除,不用附資遣費
若單純是老闆依各人喜好來判定的話
勞工有權去申訴
多半是要的到資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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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mer: 不是什麼工作都能簽定期契約的。 11/01 23:21
→ gamer: 而且定期或不定期在面試的時候就要講好,如果面試說不定期 11/01 23:22
→ gamer: 結果到職簽定期契約,這個可以去告公司背信。 11/01 23:23
推 stoorz: 推樓上,定期不定期是看工作性質決定,不是公司決定 11/02 12:11
→ stoorz: 如果公司可以決定這種事,那每月重新簽約就好啦!!哪裡 11/02 12:12
→ stoorz: 還需要付資遣費 11/02 12:12
噓 a2468000: 錯誤資訊 11/02 12:13
→ a2468000: 未符合定期契約條件簽定期是違法的 11/02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