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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個月要離職了,這週收到需要簽署的文件, 左思右想,總覺得不太合理,想請大家幫忙看看, 或有沒有建議能直接向哪個單位確認這些內容是否合法, 以下上圖 這份是離職申請單的同意事項欄 https://imgur.com/ZMb2BpG 兩點都覺得不太合理 另外還有一份獨立的聲明書 https://imgur.com/mUPhY2R 自己覺得第 3、第 5 點不太有依據 以上,還請大家解惑,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69.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40316545.A.A7B.html
moonchris: 覺得怪就不要簽啊12/24 11:49
cityhunter04: 第一張還好吧?第二張3很難舉證,5就是智慧財產權12/24 12:01
cityhunter04: 的問題12/24 12:01
saccharomyce: 違法的事不會因為簽了文件就有效 所以其實沒差12/24 12:26
lingerptt: 另有制度的公司,以前一定有教訓12/24 12:38
Shellingford: 第一張那兩點看了讓人有點不爽.12/24 12:41
D600dust: 離職生效日起他欠你的錢就不用還了 的意思12/24 12:44
Shellingford: 第二張有第3點我會不簽。離職是權利,罰責是三小12/24 12:44
D600dust: 第二張那他要給你附文說哪些算他們認定的營業祕密12/24 12:44
Shellingford: 而且第3點和營業祕密及智財權什麼關係真是看不懂12/24 12:45
D600dust: 每一條都是在害你 我不懂什麼理由會讓你想簽他12/24 12:45
D600dust: 4F: 違法的事情不會因為它違法就受到懲罰 懂嗎12/24 12:45
saccharomyce: 不會因為你簽了違法文件 所以就要履行義務12/24 12:52
saccharomyce: 就算簽了一樣可以討該拿的 法院才不管這些廢紙12/24 12:53
saccharomyce: 不給你的公司就算你不簽 一樣不給你 照樣上法院吵12/24 12:54
skizard: 第二張太誇張不要簽 時間到直接走人12/24 12:56
skizard: 相關離職信之類的證據留好 也不用怕公司不給離職證明12/24 12:57
skizard: 頂多CC給勞工局12/24 12:58
undersky: 要求太過分了 按法律規定一個月預告交接閃人就好12/24 13:01
vi000246: 不簽會怎樣嗎...12/24 13:10
tue678: 第二張你不要做那些行為 罰則就不存在啊12/24 13:20
tue678: 就第五點比較奇怪 你可以問人資啊12/24 13:21
tue678: 1-4點都是算保密條款12/24 13:22
q2520q: 其實你不爽可以不要簽,反正你要離職了他們也不能拿你怎樣12/24 13:42
yeng1217: 不簽會怎樣 笑死12/24 14:25
a91221480: 離職的人最大沒聽過嗎…..12/24 14:41
Swando: 你不簽會影響什麼?都不會那就別簽12/24 15:01
Shellingford: 不做那些行為罰則就不存在。問題是公司憑什麼制定該12/24 15:46
Shellingford: 離職條款。12/24 15:46
Shellingford: 入職要簽就算了,不簽大不了公司不用,員工不到職12/24 15:51
Shellingford: 離職要簽東簽西是怎樣,不簽還能不給走逆12/24 15:52
goodyW: 傻了才確定離職時簽文件,除非老板的女兒要浪渡給你12/24 17:05
kodato: 離職最大,不簽不讓你走嗎?不讓走更好,年終獎金送上門12/24 18:26
baolidab: 很正常,互相不佔便宜12/24 18:40
SukaBlyat: 乖,不簽名契約就不成立12/24 19:15
SukaBlyat: 依照勞動基準法去做就好12/24 19:15
shoinchang: 如果在台北市就順便檢舉吧 勞工局抓很兇12/24 19:31
alice78226: 都是保密和應盡義務相關,第三點的金額不是公司說了算12/24 19:43
alice78226: 。這些條款,很多知名外商都會要求供應商內部要遵守,12/24 19:43
alice78226: 只不過外商是寫英文文件為主,大家不會認真看,在台商12/24 19:43
alice78226: 翻成中文,員工就越看越覺得不對勁!12/24 19:43
accy: 第一張不OK;第二張正常。12/24 20:33
mysterionh: 都不用簽12/24 21:47
sazabijiang: 離職只要在預告期前告知,就開始計時,時間到就生效12/24 22:56
sazabijiang: 什麼都不用簽也可以離職。其實如果你不在意損失一點12/24 22:56
sazabijiang: 錢的話,曠職達一定天數,公司就可以火掉你了。12/24 22:56
sazabijiang: 不過還是不要做這麼絕就是。12/24 22:57
sazabijiang: 第二點無效,興訟權力無法透過事先約定而放棄12/24 22:58
sazabijiang: 第二張就更好笑了,那種東西要在到職的時候就該要求12/24 22:58
sazabijiang: 員工簽,不簽的人就不用來報到,怎麼會是離職的時候12/24 22:58
sazabijiang: 才簽?那我不就是不簽,今天起開始擺爛,公司就不會12/24 22:59
sazabijiang: 開除我,還給我薪水嗎?12/24 22:59
sazabijiang: 公司HR笨笨12/24 22:59
x52013: 兩張都不用簽,因為他又沒給你對應的代價12/25 00:11
tommy134075: 簽不簽哪有差,如果違法的東西你等於簽一張空白紙而12/25 01:29
tommy134075: 已12/25 01:29
davidaustin: 時間到就走,為什麼要簽12/25 02:11
prohibitive: 為什麼要簽12/25 05:05
harehi: 能不簽就不簽 不要給雇主一個你曾經同意過的話柄12/25 09:02
harehi: 這兩張都各自有點問題 不簽為妙12/25 09:04
brianoj: 不簽也可以離職 簽了公司給你什麼好處12/25 12:58
blizzaro: 都不用簽12/25 13:03
jackai11293: 第一章還好,但是第二張就過分了12/25 15:06
lifegoeson: 第一章也不合理哦,公司提前你的離職日就算非自願離12/25 22:11
lifegoeson: 職了,看要給資遣費還是開證明的12/25 22:11
lifegoeson: 除非本來就是資遣,那公司要押哪天離職都可以,錢給12/25 22:12
lifegoeson: 對就沒問題12/25 22:12
lifegoeson: 第二條也不合理,如果離職後發現公司算給你的最後一12/25 22:14
lifegoeson: 筆薪水不對,你也要放棄請求或訴訟嗎12/25 22:14
lifegoeson: 第二張的1,2,4是還好,算一般的保密,不過3不對,除12/25 22:25
lifegoeson: 非他有給你100萬,第5點也不對,離職後還幫公司簽署12/25 22:25
lifegoeson: 什麼屁文件,還要協助取得專利,幫忙訴訟,這張到底12/25 22:25
lifegoeson: 是離職還是入職?還規範你離職後的工作內容耶~~12/25 22:25
Sourxd: 太荒謬了吧12/26 00:57
先感謝大家回覆,直接問人資了,他有幾個解釋,比如: 「這只是用來防想對公司不利的小人」、「勞基法一定凌駕離職文件之上,所以不會影響你 應有的權益」、「而且公司也都需要舉證這些行為,其實並不容易成立」 我有問如果我做了違反合約但不違法/沒有法律根據的事情呢,他說就會進調解程序,請法 院判斷誰的對錯比較多; 我也有問不簽會怎麼樣嗎,對方回覆是說「通常是沒看過有人不簽啦,很多企業都會有這種 條款,但當然還是依現行法律規定走」 最後人資有說會再請法律顧問看過我覺得有爭議的地方,有沒有文字或意思上需要調整的。 以上更新,我自己是覺得聽下來都幹話(?),打算都不簽自己遞乾淨的文件,也再次感謝大 家幫忙~~ ※ 編輯: ad1312 (118.160.69.13 臺灣), 12/26/2021 06:26:36
Yisai: 推13F12/26 07:43
Yisai: 3.舉證困難,引誘要如何引誘?12/26 07:45
Shellingford: 原po聰明. 公司講的真的是幹話12/26 10:37
Shellingford: 看他們的解釋就知道,他們也知道站不住腳12/26 10:38
XtrEmeMasTeR: 我覺得還好欸 簽一份無法凌駕正常法條的爛內規 屆時12/26 12:52
XtrEmeMasTeR: 真有爭議他們也站不住腳 簽名根本等於無效 笑笑12/26 12:52
ladoris: 除了第二張的3、5,其他都還好,但我的話不會簽12/26 17:02
回來更新一下進度 人資後來說有跟顧問開會,把第一張的兩行刪掉,第二張也不用簽了 已離職,結案,真的感謝廣大鄉民朋友~ ※ 編輯: ad1312 (111.71.47.122 臺灣), 01/25/2022 13: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