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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t580 (K.R )》之銘言: : 代問~ : 友人任職目前的公司~時常遭遇主管霸凌刁難萬分~ : 威脅要給她資遣~不然就降職..但她並沒有犯錯 : 長期下她選擇後者降職等..單位主管要她自己寫一份聲明是自己能力不足自願降等 : 結果上個月已收到人事通知單..降職一級並減薪!!但當初口頭並沒說明減薪金額 : 結果這個月收到薪資單~才發現如人事通知單所敘薪資有減少! : 惟該表單十分怪異! 沒有公司的任何用章~發文字號也不是依照管制文號 : 生效日期更早在友人交付降職聲明書之前! : 1. 想請問降職等沒有公司相關負責的用印效力為何? 但確實已遭到減薪!! : 2. 若是單位主管自行偽造~此案件不是針對雇主!是同樣受雇者卻假借資方調降職務薪額! : 可否直接提告刑法210條偽照私文書罪? : 3. 不想姑息主管的惡行!交由一般勞資糾紛調解罰則不大?故選擇以偽造文書是否可行? : 4. 如此是否直接向警局告發就好? 需檢附前後薪資單~調派單外~還需補足什麼證據? : 或是須委由律師辦理? : 以上! 有知道的朋友們~麻煩能給予指示~~感謝 ^^" 看到很多關鍵字(職等、發文字號) 如果是公務人員,依照任用法降職等得不經本人同意可逕予降1職等,且仍需以原職等 敘薪,惟同一年度依銓敘部函文不可連續降1職等兩次以上。(任用法18條參照) 若公務人員對於受降1職等不服,依保障法申訴再申訴外,仍得依釋字785解釋意旨向該管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但若是約聘人員,並無任用法及保障法之適用,惟工作權益受損時目前實務見解要回到該 約聘人員與政府機關所簽的契約性質而定,若性質上屬於私法,須循民事爭訟途徑;若屬 公法契約,擇該薪資糾紛則應走一般給付類型的行政爭訟,原PO提到該機關降職等的書面 通知缺乏機關大印,就該部分所產生的薪資問題仍可依一般給付之訴提起之。(若認為性 質屬於行政處分,則循訴願、撤銷訴訟併同一般給付之訴提起之) 若原PO所任機關屬於私人公司,雙方屬於私法契約性質,勞資糾紛循民事途徑解決無疑。 惟所降職等及薪水減少之文件,是否該當刑法210偽造文書之情?須從構成要件加以審視 ,如果單位主管非有製作之人,而該文件卻又並無顯示文件的名義性,他可能根本不具備 文書的定義,也就是根本就是一個無效的降職等通知(當然減薪也屬無效),也就是純粹是 單位主管故意惡搞下屬的勞資糾紛,建請該名受惡搞的人向總公司陳報單位主管的狀況, 再決定是否採取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若有更好建議也歡迎提出。(民法不在我守備範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99.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94612056.A.F9B.html
mt580: 是私人公司!若依民事解決頂多補差額?不痛不癢~才想走刑法~ 09/13 22:54
mt580: 因為判5年以下有期~嚇阻效力較大!民事調解只是去摸頭不痛 09/13 22:56
mt580: 該主管無權核決卻杜撰~也有反應陳報總公司主管~但官官相護 09/13 23:01
mt580: 後續也沒明確下落!只好來尋求其他的解決方式... 09/13 23:05
holaninos: 文件有關減薪由內部人事核定的話表示公司高層也承認 09/13 23:14
holaninos: 文件內容的有效,而且該文件也沒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09/13 23:15
holaninos: 恐怕光是客觀構成要件就沒辦法過關 09/13 23:16
holaninos: 構成要件沒過關,後面都不用審查了,刑法210無法成立 09/13 23:17
holaninos: 但民事的部分可以看當初勞動合同就降薪部分是怎樣規定 09/13 23:20
holaninos: 如果有不符合的話那當然就是大家法院見囉,順便蒐集 09/13 23:23
holaninos: 職場霸凌的證據(比如說有錄音之類的) 09/13 23:24
holaninos: 民事不是我強項,能提供建議有限,其他強者歡迎補充 09/13 23:24
holaninos: 我之前曾經遇過同事恐嚇、毀謗名譽、背信+職場霸凌, 09/13 23:32
holaninos: 而且我都是掌握證據的,最後公司向我道歉息事寧人 09/13 23:32
holaninos: 只是當我拿出法律的時候,確實把那位同事嚇死了= = 09/13 23:33
holaninos: 人善不是被人欺的,但法律也是最後的手段 09/13 23:36
mt580: 偽造私文書的公眾或他人~所指他人也包含本人!減薪損及利益 09/14 06:52
mt580: 老闆不知情~沒有內部公告!公司的案號也是捏造~才有偽照事由 09/14 06:57
Ryoma: 勞工局會查降職等程序是依照哪條公司規定 規定是否違法 09/14 08:29
Ryoma: 或是降等程序是否按照核決層級完成規定的簽核流程 09/14 08:30
Ryoma: 告偽造文書 照案件內容來看大概也是這樣的調查流程 09/14 08:32
刑法210客觀構成要件 1.需為文書 2.製作之人為無權製作之人 3.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你可以請朋友先檢視以下: 1.他需要具備文書的要件,文書上面有沒有製作人的名義? 有,OK,他是一個偽造的文書;沒有,那他可能不是文書,而是單方製作無效的文件 您朋友有提到文件沒有公司任何正式的章,根本不知誰作的情況下,這關很高機率 被打槍喔,它可能連文書都不成立,何來偽造? 2.單位主管是否為有權製作之人? 有,他沒有偽造文書,公司有授權單位主管也可以製作;沒有,他是在偽造沒錯 3.生損害於公眾?生所害於他人? 有,你朋友未受告知下薪水被扣 主要是你朋友主觀上認為工作權益受損,但也只該當構成要件的其中一項 無法遽論刑法210必然成立 仍然要調查1和2 這可能要請你朋友知道公司人事怎麼規定,我們局外人無從判斷 只要公司讓其中一項不成立,案件到檢察官那邊也是不起訴 我只能告訴你刑事的部分 民事的部分還是要請教別人 ※ 編輯: holaninos (36.228.199.106 臺灣), 09/14/2023 10:08:28
leptoneta: 沒有證據 口說無憑 況且是自己真的有簽自願降等聲明 09/14 15:15
mt580: 自願降職是主管脅迫~要不就資遣!沒有理由才脅迫以聲明代替 09/14 23:24
mt580: 人事通知單~需有用印~主管非雇主其薪資與文書減薪金額一致 09/14 23:29
mt580: 單位主管無權製作!都有公司人事在負責往上陳報 09/14 23:30
mt580: 至於沒有任何章~因為表意人就是單位主管~並親手轉交給她 09/14 23:33
mt580: 然後人事也歸這單位主管管理~但人事派令依舊要經過老闆准駁 09/14 23:47
mt580: 加上公司都有列管字號~並由總公司發文~但這字號為自創的! 09/14 23:48
leptoneta: 證據呢 你說主管和人事共謀 對方抗辯經上級許可 09/15 01:13
holaninos: 您朋友還是跟公司老闆先確認單位主管有沒有權製作再說 09/15 14:35
holaninos: 因為您說官官相護,卻又說要經老闆准駁,說法矛盾 09/15 14:36
holaninos: 而且單位主管若是製作自己的文書,核與刑法210無涉 09/15 14:37
holaninos: 若認有刑法210之情,應有誤會 09/15 14:38
mt580: 經確認公司調派都會公告並有老闆用印~並發內部信告知同仁 09/15 14:47
mt580: 此處的官官相護是指~已稟告公司副總!但卻無作為.老闆並不知 09/15 14:48
mt580: 紙張無法代表啥!但減薪與薪資表相符~單位主管不可卸責不知 09/15 14:53
mt580: 若紙本不具效益!那單憑口頭就能降職減薪更不符法令規範 09/15 14:54
mt580: 更何況如上所述內部都有簽核流程~沒有憑據偽造紙本文意.. 09/15 15:37
mt580: 非雇主資格假傳聖旨等行為?這不能構成偽照文書事件嗎? 09/15 15:45
那你說的應該是民事糾紛而已 就是單位主管就降職等、減薪是否為無權處分吧(民法我弱弱的,只能拿來嚇嚇普通人) 這個清官難斷家務事阿,畢竟你自願降職等,只是被減薪很不爽而已 你要主張自願降職等係未受告知薪資減損的情況下所為的意思表示 你想撤銷降職等的意思表示 就撤銷部分與公司重新協調 大概是這樣 這是民事糾紛,跟刑事一點關係都沒有阿= = 你說單位主管強迫你選擇降職等,頂多主張刑法304 可是主管認為下屬表現好壞是主管自由心證, 以資遣相脅目的手段似未逾社會秩序規範 否則公司無法淘汰不合適的人員讓更優秀的人力填補進來 恐怕是以法律之力過度干涉市場自由運作 應認並無可非難性 若有也須舉證說明長期受到主管"無理的"霸凌證據 否則刑法304也不成立 ※ 編輯: holaninos (36.228.199.106 臺灣), 09/15/2023 20:25:35
mt580: 建議刑罰220準文書一併加入!另外自願降等沒依據~沒約談記錄 09/15 22:00
mt580: 若書面是降職必要依據~自創或無相關紀錄佐作證文件視為偽造 09/15 22:03
mt580: 這是主管單方面的偽造行為~並非能代表公司!採用刑法無應誤~ 09/16 09:11
mt580: 另外製作權不是看到有無賦予權利?而是有無最終實質效力! 09/16 10:39
mt580: 千萬別被文字的表徵給限制住?這樣的論述才能更周延客觀吧~ 09/16 10:41
mt580: 總言~刑法220條已說的很明確!單位主管無法裝不知而免除責任 09/16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