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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版友PO文 有關薪資認定通常以經常性給予跟恩惠性給予做區分 恩惠性給予(任何名義之獎金)雇主可以不給這個應該完全沒爭議 但想請問的是若雇主已經發放了恩惠性給予(獎金之名義) 又藉故其他原因針對恩惠性給予扣除或收回 這樣的操作是否會有爭議呢? 舉例: 雇主給予恩惠性給予(獎金)十萬元(薪資條寫+100,000) 告知因某某原因必須扣除獎金五萬元(薪資條寫-50,000) 因此最後給予五萬元之獎金 1. 若薪資條直接顯示獎金五萬元一定是沒爭議的 2. 若薪資條寫發10萬扣5萬,扣除的原因若勞方認定是不存在的事實 若經第三方認定後該事實不存在,勞方是否能爭取原本10萬之獎金? PS:以上問題不在於獎金有沒有一定要給,而是給了用其他名義扣回是否能追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3.57.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04782674.A.755.html
dong531: 感覺不到法律層面,用「追討」該覺很怪,聽起來比較像是 01/09 16:11
dong531: 要提出佐證經由內部申訴向公司「爭取」完整獎金 01/09 16:11
gamer: 這個可能不在勞基法規定內,所以應回歸到民法的契約精神 01/09 21:04
gamer: 如果在員工契約或公司規約內沒有存在扣回獎金的規定,哪公 01/09 21:05
gamer: 司的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會被認為是違反給予獎金的契約 01/09 21:06
minniegc: 這公司也太拿石頭砸自己腳,就直接寫5萬就好幹嘛多這些 01/10 11:07
minniegc: 就是製造不必要的爭議阿 01/10 11:07
dong531: 我猜會這樣列就是有人拿10萬有人拿5萬 01/10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