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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 但實務上承認雙方合意的試用期契約 資方有合理理由認定勞方大致不能適任工作 在未濫用權利下 得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之約款者,雇主得於試用期間內觀察該 求職者關於業務之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判斷 該求職者是否為適格員工,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 止勞動契約,於雇主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勞動契約應具 正當性。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民事類第11號座談會結論 試用期間內之解僱事由,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之約定,即採解僱權保留說。但如約定雇主 可任意解僱試用勞工,解釋上應認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試用 勞工時,不必要求至確不能勝任之程度,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之程 度,即可許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1.1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07022761.A.6C2.html
kevinmeng2: 他的重點根本不是資遣是否有效,他的重點是$$$$ 02/04 13:16
tue678: 重點是想要爭能不能拿年終 02/04 16:21
sazabijiang: 其實想爭就去上法院,來找鄉民沒有意義 02/06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