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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彰化女追討47年前短缺勞保年資 求償93萬
時間Mon Feb 9 15:39:49 2026
1.新聞標題
彰化女追討47年前短缺勞保年資 求償93萬吞敗理由曝
2.網址連結
(過長網址請縮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209/3115929.htm
3.新聞內文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謝姓婦人因47年前任職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時,公所沒有幫她投保勞工保險,導致其老
年年金年資短少約1.6年,提告向公所求償約93萬元。然而,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
她當時的「職務代理人」身分,依法並非當年的強制投保對象,且其
請求權已超過法定的
5年時效,因此判決駁回。
根據法院判決書,原告謝女主張,她於民國68年9月1日至70年2月28日期間,擔任和美鎮
公所的書記及技士「職務代理人」,合計任職約1年6個月。
謝女主張,這段服務期間依法應有勞動基準法適用,但公所未依法為她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導致她的勞保年資短缺,影響未來可請領的老年年金給付。謝女據此計算出年金差額損
失約24萬7200元,並加上她主張的訴訟相關雜費22元,以及因爭訟造成的精神痛苦慰撫金
68萬1400元,總計向公所求償92萬8622元。
面對謝女的指控,和美鎮公所提出強力抗辯。公所主張,依據謝女任職當時、即民國68年
2月修正施行的《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政府機關僅有「約聘、約僱人員」以及「技
工、司機、工友」屬於強制投保對象。謝女當年的「職務代理人」身分,並不在法律明定
的強制納保範圍之內。
此外,公所進一步指出,謝女後續任職於其他鄉公所時,同樣未被投保勞保,這也間接證
明了當時「職務代理人」身分在實務上不被認為是強制投保對象。公所更強調,即便法院
認定公所有投保義務,謝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等相關規定
,應自她離職時民國70年2月起算,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謝女遲至114年10月才提起訴
訟,其請求權早已因超過40多年而時效消滅。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同被告和美鎮公所的法律見解。判決理由明確指出,本案應適用
謝女任職時期的舊法規定。根據民國68年的勞保條例,強制投保對象並不包含「職務代理
人」,因此公所當年並無為謝女投保的法定義務,自然不構成違法。
謝女自民國70年2月底離職後,直至114年10月才提起本件訴訟,中間相隔超過40年,其請
求權確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公所依法得拒絕給付。至於謝女另案請求的22元訴訟雜費及高
達68萬餘元的精神慰撫金,法官認為,謝女未能具體說明這些請求的法律依據為何,經法
院裁定要求補正後,她也未能提出,判決請求無理由。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209/3115929.htm#ettoday
消滅時效滿重要的,只能說發現權益受損就要盡快主張,不要拖延到時效過了都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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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utkin: 以前的職務代理人不是約僱職務代理人 02/09 17:23
→ kutkin: 就真的領那個位子的實薪 02/09 17:24
→ kutkin: 所以就沒有所謂勞保 02/09 17:24
推 abeliangroup: 蟑螂老了還是蟑螂 02/10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