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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okron (aro)》之銘言: : 公司觸犯勞動基準法第二章勞動契約第11條,非有11條內五項情形,不得中止勞工勞動契 : 約。 : 我五項都不符合,公司也不符合資遣員工條件,莫名其妙被要求離職,公司態度惡劣不與 : 我溝通,人事打電話催我去總公司辦離職,但我沒觸犯勞動基準法,也沒觸犯公司工作守 : 則。 : 公司要這樣子我只好去勞工局檢舉,但勞基法第十一章罰則裡並沒有觸犯第11條的相關罰 : 則 : 所以這樣是即使我檢舉公司,公司也不會被罰? : 有懂相關法律得人能幫我解答嗎 就我所知,除非你們有另訂契約,不然公司解雇員工並不違法,就像員工可隨時離開公司 一樣。 而且你們已撕破臉,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其實也沒意義,你也不可能再回去上班。不如錢拿 一拿快找下一間公司。 你現在可以爭取的內容為: 資遣費 十天預告期工資 謀職假 另外,印象中公司沒提前向勞工局通報解雇事宜會有罰則的樣子,這部分你可以再查查看 。希望有幫到你,祝你找到下一個好公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114.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rviceInfo/M.1439902211.A.45A.html
sue1012: 雇主解僱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法定事由才對喔 08/31 02:44
sue1012: 可參照勞基法11、12條 08/31 02:46
sue1012: 如果你要繼續在那工作,就主張雇主解僱違法、僱傭關係 08/31 02:52
sue1012: 存在,不然就如原po說的,談資遣費吧! 08/31 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