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ram : 反告 那不就自己暴露行蹤了嗎^—^ 09/14 15:21
上法院不一定會暴露自己行蹤,你可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是計程車。
如果在公眾場合,被對方阻攔。 只是多吃一條妨害自由。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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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個人資料亦違反個資法。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暴力討債也觸犯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債務上的問題應該是要去法院處理,而不是像這樣公布他人個資動用私法。
※ 編輯: qwefghiop1 (140.124.42.80), 09/14/2015 16:37:31
推 bigwesttt : 假如真的騙錢買車感覺比較嚴重?! 09/14 16:24
推 sufu10 : 也可以跟檢察官要求分開出庭 我就是這樣 09/14 20:18
推 citriodorus : 推版友,這應該上法院,不是自己扮正義哥。 09/15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