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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司法院85.04.12.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應具備下列三要件: 1.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倘若該道路祇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 有無地役權問題,尚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 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 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 第一點那些人要不要出來講哪裡符合呀? 那條巷子會有很多路人經過 還是只有你們那邊居民在用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6.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huangHe/M.1474582783.A.AE0.html
fasthorse: 這解釋令是說私有地,本案巷道是在公有地上 09/24 02:11
duckes: 看一樓對大法官解釋的理解,行政訴訟大概是輸定了 09/29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