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wpn: 也可以換公司 08/23 21:10
推 mTwTm: 同意這篇 因為再憤慨好像出了離職也沒有其他選項 08/23 21:12
推 likesp999: 真的!! 08/23 21:14
→ infit: 沒錯真有本事自己創業當老闆 08/23 21:22
→ bobju: 又在無限上綱用自己出來當老闆淡化自己的權利問題了 蠻像是 08/23 21:35
→ bobju: 資方打手的 08/23 21:35
→ remember318: 覺得自己寫的東西自己有絕對使用權才是無限上綱.... 08/23 21:43
→ brucetu: 出現不同論點就說是資方打手 現在是討論還是鬥爭? 08/23 21:48
→ brucetu: 仇視資方對你的職涯沒有幫助 08/23 21:49
→ uranusjr: 在公司的產出所有權本來就不是你的權利, 舉世皆然 08/23 22:45
→ qrtt1: @uranusjr 要看合約啦。不能說的那麼絕對。 08/23 23:12
→ uranusjr: 啊也是啦, 應該說擁有權不給員工才是常態 08/23 23:19
推 f1234518456: 進到垃圾堆其實也沒差 新台幣有進到口袋就好了 08/23 23:25
→ apley: 倒也不是資方打手,照合約員工產出本來就屬於公司。你應該 08/24 01:16
→ apley: 不會想請人來工作,合約寫好完全屬性公司,他還跟你吵這點 08/24 01:16
→ apley: 吧? 一般能夠從自己產出分到什麼好處的,都是案子的合約 08/24 01:17
→ apley: 裡就寫好可以抽多少、以及怎麼抽了。原原PO很明顯只是員工 08/24 01:17
推 mTwTm: 可能有些人不太仔細看合約的吧 難怪被打手打 08/24 08:30
→ preisner: 重點是誰寫的程式,誰做的功勞, 主管要明確告知大家吧! 08/24 08:58
→ preisner: 很明顯的主管在壓你了 08/24 08:59
推 Dinjang: 我覺得完成程式的功勞 和程式的所有權 是兩個不同概念 08/24 14:05
推 mathrew: 覺得自己寫的東西自己有絕對使用權才是無限上綱 +1 08/24 21:25
→ mathrew: 這種事 就是你也沒辦法 不然就照這篇 有本事就創業 08/24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