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與更正裁定:
本罷免案#1H2Lu9Nu (Sportcenter)之裁定#1H3UQUZF (Sportcenter)撤銷,
以#1H3ZLcTp (Sportcenter)取代,
其中修正部分,
於#1H3ZLcTp (Sportcenter)中以紅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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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首先向提案人與關心本案的網友致歉,
由於前篇審核時,
並未細查四位聯名提案人,
導致必須補充並更正裁定。
本罷免案#1H2Lu9Nu (Sportcenter)之「聯名提案人(乙):chun77129」,
業於01/31 16:59受組務板水桶處分,
由於該類處分會在組務板、連署板等板連動,
其中連署板處分更相當於禁止其於本群組公民權,
因此自不應允其為罷免案之聯名提案人。
此狀況於組規訂定時未有預防文字,
前篇裁定時我在此項也有疏漏,
因此前篇裁定#1H3UQUZF (Sportcenter)中關於簡便程序之規則,
必須修改為:
若主提案人仍為本案q君,
1.
為簡便程序,
扣除已受組務板、連署板等板連動水桶之原聯名提案人(乙)chun77129,
主提案人q君得於重新填寫後直接列舉原案中三位合格聯名提案人,
分別為新案聯名提案人甲、乙、丙,
原案三名合格聯名提案人無須重新聯名確認。
除非72小時內原案三位合格聯名提案人任一推文表明不願繼續聯名,
否則該三人之聯名直接有效。
2.
72小時內須徵得另一聯名提案人(丁)。
主提案人q君於#1H3YTmtq (Sportcenter)之重新申請無須重貼,
僅須刪除該名不合格聯名提案人,
即可繼續徵求聯名提案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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