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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1.本案不受理 2.對於板主 middy11 的執法標準,小組長表示尊重且理解 3.對於當事人 hateself 的違規行為,小組長認為確實有使用他人帳號推文之事實 雖然覺得可以從寬認定這並非適用板規第11條的「分身推文」 但尊重板主裁量權,支持板主執行該條板規 4.對於另一名當事人 wzfhgs 的行為,小組長傾向認定這並非分身 請板主根據該使用者推文內容,再行裁奪是否違規 但由於該使用者並未積極參與本案調查,嚴重影響小組長與桃猿板板主的板務判斷 故裁定wzfhgs必須在Sportcenter板與連署板PttNewSport服以水桶之刑,為期一年 理由: 1.當事人未有明確鬧板事宜,申請「多重帳號查詢」稍嫌裁量過當 根據過去案例,需要申請多重帳號查詢的案子都是鬧板情事明確,然而在這次的案子當 中,當事人的違規推文與日後使用其他帳號發表的推文,其內容並未達到惡性鬧板的程 度,對於看板秩序而言,其實不需要動用「多重帳號查詢」以及板規的「永久水桶」這 樣的處分,這明顯有裁量過當的情形。 縱然板主認為應「依法行政」,但是法律執行應更有彈性,需按照實際狀況來調整。 因此小組長基於群組審查權,認定此一案件不需上呈。 這個案子可以跟日前桃猿板提出的另一個多重帳號查詢案 #1MAFgH44 (Sportcenter) 做對照,在該案中,當事人的推文自承使用分身,而且用字輕挑,隱含有挑戰板主權威 之意,因此小組長同意將其轉送帳號部調查。 但在這次的案子中,當事人使用的帳號僅就比賽內容發表推文討論,並未做出任何破壞 看板秩序之情事。因此小組長從寬認定,決定此案無須上呈,於體育群組內解決即可。 這並非代表小組長干涉桃猿板的板規執行,只是我希望每個案子的判斷都該保有彈性, 進而替使用者爭取較多的權益發聲。畢竟我以為,管理的本質還是在於人,法律、板規 都只是工具罷了。 2.對於桃猿板板主 middy11 的執法標準,小組長表示尊重且理解 在板主的公告文章 #1Mx_OgZ5 (Monkeys) 當中,小組長表示將該篇文章轉錄備查,這 是因為本案還有部份疑點尚未處理完成所致,因此需暫停後續罰則。 這並非小組長干預看板事務,而是提醒板主在步驟上有所漏失的地方。 整個案子下來,對於板主的執法過程,小組長表示尊重且理解。 3.當事人 hateself 主張 wzfhgs 為他人帳號,並非分身帳號 由於此案沒有移送帳號部調查的必要,因此從寬認定,當事人所言「wzfhgs帳號持有 者為妹妹」有其可信度,應予以採用。 而根據 Monkeys 板板規第11條所處罰的對象,為「使用分身發文」之罰則,並未規 範到「使用他人帳號發文」之行為,基於罪刑法定,當事人該行為應不適用於此板規 的違規行為。 但基於尊重板主裁量權,小組長支持板主在適當狀況下,執行該板規。 此外,當事人已於本案答辯時說明「確實是我本人推文無誤」,這或許可以視為狡辯 推託之詞,但觀察當事人過去在桃猿板的表現,並非是刻意鬧板之徒,因此否定此答 辯為該使用者的藉口,而認定是事實。 4.當事人 wzfhgs 並非分身帳號 由於從寬認定當事人並非分身帳號,因此小組長認為不應適用板規第11條。若板主考 慮依實際板務運作情形,決定仍舊處罰該使用者,那麼也請根據該使用者的推文內容 進行判斷,再判斷援引之板規為何。 基於尊重板主裁量權,小組長支持板主在適當狀況下,以適當的板規,對該名使用者 做出適當的處罰。 而由於當事人 wzfhgs 於 3/12 此案提出後,未提出任何回應,因此被視為放棄答辯 權。且由於未答辯導致板主 middy11 在判斷上產生誤會,連帶影響小組長處理案件 過程,因此認定該使用者確實影響體育群組的秩序,因此需給予噤聲罰則。且由於 Sportcenter 板目前水桶期限最低為一年,故裁罰該名使用者需被水桶一年。 在前天,小組長通知板主暫緩執行處罰後,曾經向當事人 hateself 丟水球,要求他 通知 wzfhgs 前來組務板進行說明。截至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回應,這有幾種可能 性: 1. hateself 有協助轉達通知,但是 wzfhgs 未回應 2. hateself 未協助轉達通知 2.a hateself 未轉達,因為 wzfhgs 就是他的分身 2.b hateself 未轉達,因為藐視板主及小組長執法 2.c hateself 未轉達,因為他根本沒在看水球紀錄 2.d hateseld 未轉達,因為他忘了 這邊我認定第一種狀況有較高的可能性,因此裁定處罰 wzfhgs 而非 hateself 。 若未來這一年內, wzfhgs 有需要利用到Sportcenter,就請來信說明案情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04.1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ortcenter/M.1458755876.A.0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