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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73-1條(大同條款)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 持股為準。 本來董監事任期三年選一次,想請問 1.大同條款通過後,是達到條件者隨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嗎?主管機關可以行使不同意嗎 2.臨時股東會可以立即提案選任董監事嗎? 3.假設今年股東會已選新任董監事,臨時股東會可以再提出重選嗎?還是有時間上限制? (可以一直選?) 4.臨時股東會的召開的最後過戶日同普通股東會往前推2個月嗎? 新法規新手看得霧沙沙,煩請指點一下,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94.1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559528804.A.A40.html
TheNovCloud : https://i.imgur.com/Pb8Y7Ps.jpg 06/03 10:55
bitlife : 上面這張圖其實可以改成提告刑事背信,各要件有符合 06/03 11:04
TheNovCloud : 2.召開股東會的事由寫要改選董事就行了吧 06/03 11:08
TheNovCloud : 3.剛剛找了可以看看公司法199-1 06/03 11:08
TheNovCloud : https://i.imgur.com/DJ6KP7E.jpg 06/03 11:11
bitlife : 樓上怎麼愛用圖片寫推文? XD 背信的條文可以google, 06/03 12:59
bitlife : 簡單講為股東辦理過戶是公司的義務,公司管理層就是 06/03 13:00
bitlife : 背信罪裏所謂的「為他人(股東)處理事務」之人,他如 06/03 13:00
bitlife : 果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之利益,或者為了損害本人( 06/03 13:01
bitlife : 股東)的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處理過戶)之行為,也產 06/03 13:01
bitlife : 生了損害了股東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改選董監權利) 06/03 13:02
bitlife : 很可能成立背信罪. 當然這是我個人看法,不一定對 06/03 13:03
TheNovCloud : 哈哈哈,因為怕被斷掉,所以都用圖片。這樣子的話 06/03 22:25
TheNovCloud : 公司派可能不會用這個了 06/03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