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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幫投資公司拉下線吸金投資,有何刑民事責任? A(簡單回一下): 一、刑事責任:觸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 法定刑至少三年起跳。 二、民事責任:依民法第185條、第184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PS:如果最後被法院認定是幫助犯的話,就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 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銀行法》§29 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 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29-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125 Ⅰ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 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 下罰金。 《民法》§185 Ⅰ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Ⅱ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184 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573110808.A.850.html ※ 編輯: ilanese (1.162.4.140 臺灣), 11/07/2019 15:16:55 台灣這種被吸金公司騙錢投資,又幫吸金公司吸金,最後有刑民事責任的案例 其實不少。 ※ 編輯: ilanese (1.162.4.140 臺灣), 11/07/2019 15:20:25
ataky : 推知識 11/07 15:40
taco3019397 : 知識推 11/07 16:12
feelingdupom: 推 11/07 16:26
Petrovsky : 被害者轉職當加害者? XD 11/07 19:10
被害人歸被害人,加害人歸加害人,這是兩碼子的事情。 ※ 編輯: ilanese (1.169.7.221 臺灣), 11/07/2019 21:04:46